(台)發布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加強食品殘留農藥管理

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衛生福利部於本(6)日發布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及「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修正內容為增修訂10種農藥於各類蔬果植物等農產品16項殘留容許量,及增修訂9種農藥於蜂花粉9項殘留容許量。其中考量蜜蜂採集花粉之粉源植物所施用之農藥,可能導致蜂花粉殘留農藥,爰增訂其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以保障國人食的安全。

    我國對於農藥之核准登記及訂定殘留容許量,分別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衛生福利部依權責辦理,除參酌國際規範之外,並考量國內農牧漁業之需,依國人飲食習慣而訂定規範,以確保國人食用安全。農藥殘留容許量之評估原則,係經審核農藥之毒性資料、農作物殘留量消退試驗資料、核准登記使用方法等科學性資料,參酌國際間標準,評估國人對各類農作物取食總量之累積風險,並會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經專家委員審核通過,期在保護消費者飲食安全之前提下,讓農藥之使用及管理更加合理化。

    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對於市售農產品之農藥殘留持續進行監測,如發現有違反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之規定者,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同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並由地方政府衛生局聯合農業機關追查供應來源及殘留原因,依法處辦,讓民眾食的安心。

 

附件下載:

修正規定-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pdf

修正總說明(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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