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預告訂定「食品原料蘆薈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草案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蘆薈相關產品在國內已普遍使用與流通販售,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為維護國人健康及食用安全,並參考國際規範與產業需求,於110年9月8日再次預告訂定「食品原料蘆薈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草案,未來蘆薈要當作食品原料,必須是費拉蘆薈(Avera)及好望角蘆薈(Aferox)品種的葉子,且須確實完全去皮後,才能加工使用;此外,進一步規範使用蘆薈葉作為原料之食品,蘆薈素(aloin)的含量不可以超過10 ppm外,還必須標示「孕婦忌食」警語字樣,但產品檢具經檢驗機構檢驗所含「蘆薈素」含量低於1 ppm之分析證明者,得免標前述之警語。

  「蘆薈」目前是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可供食品使用原料彙整一覽表」中「草、木本植物類(2)」列載之品項,而蘆薈葉主要含有的活性成分為蘆薈素,是屬於羥基蒽類衍生物(hydroxyanthracene derivatives)的一種,國際間已有相關科學研究報告指出,長期食用含羥基蒽類衍生物的食品或膳食補充品具有安全上之疑慮,所以衛福部重新訂定蘆薈葉使用規範,以維護國人健康。

  草案預定自112年1月1日生效,但國產產品之製造日期或進口產品之輸入日期於草案生效前者,可繼續販賣至其有效日期屆至為止。草案生效後,經查獲食品所使用之原料不符合前述相關規定者,得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條及第48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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