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托育機構登記和備案辦法(試行)》解讀

來源: 人口監測與家庭發展司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指導意見》要求,為規範托育機構的登記和備案管理,制定《托育機構登記和備案辦法(試行)》。
  本辦法適用於各類托育機構的登記和備案。第一條至第三條,規定了目的依據、適用範圍和基本要求。第四條明確了三類托育機構的註冊登記部門:舉辦事業單位性質的托育機構由機構編制部門審批和登記、舉辦社會服務性質的托育機構到民政部門註冊登記、舉辦營利性托育機構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註冊登記。第五條要求托育機構申請登記時,應當在業務範圍(或經營範圍)中明確托育服務內容,並可在名稱中體現“托育”字樣。第六條規定了登記部門和備案部門要通過多種方式做好資訊推送,加強業務協同。第七條明確了縣級衛生健康部門為托育機構備案工作的具體執行部門。第八條規定了托育機構備案程式及所需材料,即登錄備案資訊系統,線上提交有關登記、場地、人員、衛生和消防等證明材料掃描件。第九條規定了衛生健康部門在收到托育機構備案材料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及時予以備案,同時按有關規定開展情況核實,做好事中事後監管;如發現不符合有關規定和要求的,應在15個工作日內通知當事人說明有關情況,並向社會公開,引導托育機構加強自律、規範運營。第十一條規定托育機構在登記資訊變更或登出後,應及時登錄托育機構備案資訊系統修改有關資訊。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衛生健康、編制、民政、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做好有關資訊公示,開展諮詢服務,接受社會監督;各地可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細則。
  《托育機構登記和備案辦法(試行)》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對指導各地做好工作,推動建立健全備案登記、資訊公示等制度,加強托育機構監督管理,促進嬰幼兒照護服務高品質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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