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關於進一步做好疫情期間新冠病毒檢測有關工作的通知

來源:醫政醫管局

 

聯防聯控機制綜發〔2020〕15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健康委員會:
新皇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國家醫療機構和疾控機構迅速擴大國家有關要求開展新冠狀病毒核酸檢測工作,在疫情防控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離漢離鄂通道管控措施解除,以及無症狀感染者存在一定傳播風險等情況,對新冠病毒檢測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部分地區出現了實驗室檢測能力不足等問題,無法完全適應疫情防控需求。為進一步做好疫情期間新冠病毒檢測工作,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加強實驗室建設,提高檢測能力
三級綜合醫院均符合建立符合生物安全二級及以上標準的臨床檢驗實驗室,並具有獨立實施新型冠狀病毒檢測的能力;對醫療資源相對缺乏,檢測能力相對薄弱,疫情防控壓力較弱的人而言,這些疾控機構和有條件的專科醫院,二級醫院,獨立醫院的醫學檢驗實驗室也必須加強實驗室建設,提高檢測能力。大的地區,特別是陸路邊境口岸,要選擇1家綜合實力強的縣級醫療機構重點重點支持,實現縣域內部醫療機構具有核酸檢測能力。

二,初級實驗室備案或准入要求,依法依規檢測
新的冠狀病毒檢測證明由符合條件的醫療機構(包括獨立設置的醫學檢驗實驗室)和疾控機構開展。醫療機構進行病原學檢測證明能夠在設所在地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備案的生物安全二級及以上實驗室資質,且符合《醫療機構臨床基因擴增檢驗實驗室管理辦法》(衛辦醫政發〔2010〕194號)的要求,具有PCR實驗室條件。 《醫學檢驗實驗室基本標準(試行)》和《醫學檢驗實驗室管理規範(試行)》(國衛醫發〔2016〕37號)要求;醫療機構或疾控機構將新冠狀病毒檢測業務委託給醫學檢驗實驗室實施的,按照遵循的要求加上另外的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三,加大醫療衛生人員培訓力度,規範技術操作
各地要按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實驗室檢測技術指南》(國衛辦疾控函〔2020〕156號)要求,加強對醫療衛生人員的技術培訓和指導,覆蓋所有開展新冠狀病毒檢測的醫療衛生機構要確保相關醫務人員熟練掌握鼻垂涎子,鼻息子,下呼吸道標本,血液或血清標本,便標本的規範採集方法,實驗室檢測人員熟練掌握標本處理,相關試劑使用和檢測方法,減少技術操作問題對檢測結果的準確性,可靠性的影響。實驗室檢測人員要進行嚴格的規範化培訓,開展檢測時做好生物安全防護。

四,加強實驗室檢測質量控制,提高檢測質量
各實驗室級別的使用經藥監部門批准的檢測試劑和取樣夾頭,加強實驗室室內質控,常態化接受國家級或省級臨床檢驗質量控制。新冠病毒檢測的醫療機構分批參加室間質評,保證每家機構至少參加1次室間質評並合格。室間質評結果不合格的,可以實施新冠狀病毒檢測。國家衛生健康委臨床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臨床檢驗中心已將《全國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檢測室間質量評估結果報告》發送至各省級臨床檢驗中心,請相關醫療機構做好質量改進工作。

五,加強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做好剩餘樣本處理
各地制定新冠狀病毒檢測是否符合《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24號)有關規定,並執行《新型冠狀病毒實驗室生物安全指南(第二版)》(國衛辦科教函) 〔2020〕70號)要求,切實加強生物安全管理。各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結合實際情況研究提出本區域實驗室剩餘生物樣本處置意見,醫療機構和疾控機構要承擔所有人責任,做好樣本的使用,保存與銷毀等工作。


國務院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綜合組
(代章)
2020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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