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國家衛生健康委關於印發規劃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來源:規劃發展與信息化司

 

國衛規劃發〔2020〕8號

委機關各司局,委直屬和聯繫單位,委預算管理單位:
  為加強衛生健康規劃的管理,提高規劃編制和實施的科學性、有效性,我委製定了《國家衛生健康委規劃管理辦法(試行)》(可從國家衛生健康委網站下載)。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衛生健康委

2020年6月5日

  (信息公開形式:主動公開)   

國家衛生健康委規劃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推進國家衛生健康委規劃編制和管理工作的規範化、制度化,提高規劃編制實施的科學性、有效性,按照《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要求,依據國務院《關於加強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工作的若干意見》(國發〔2005〕33號)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統一規劃體系更好發揮國家發展規劃戰略導向作用的意見》以及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級專項規劃管理暫行辦法》(發改規劃〔2007〕794號)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對應國家規劃體系,衛生健康規劃分為衛生健康發展規劃、衛生健康專項規劃、衛生健康區域規劃和衛生健康空間佈局規劃,具體表現形式包括總體規劃(綱要)、發展規劃(綱要)、行動規劃、體系規劃、佈局規劃等。其中,衛生健康發展規劃是落實國家發展規劃,即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對衛生健康領域提出的戰略任務的綜合性、綱領性規劃,是國家指導和調控衛生健康領域發展,審批、核准重大工程項目,安排政府投資和財政支出預算,合理配置公共資源和引導社會資本投向,制定相關政策的重要依據;衛生健康專項規劃是以衛生健康特定業務領域為對象編制的規劃,是衛生健康發展規劃在特定業務領域的落實和細化;衛生健康區域規劃是指導特定區域衛生健康協同發展和製定相關政策的重要依據;衛生健康空間佈局規劃屬於國土空間規劃專項規劃,是一定區域衛生健康機構設施佈局的重要依據。
  第三條衛生健康發展規劃與國家發展規劃同步部署、同步研究、同步編制,一般每五年編制一次。專項規劃原則上應當與衛生健康發展規劃同步,也可根據需要確定,一般不少於三年。日常工作或任務實施期限少於三年的,原則上不編制規劃。
  第四條衛生健康發展規劃由委規劃管理司局牽頭編制,衛生健康專項規劃由委相應業務主管司局牽頭編制。
  第五條報國務院審批的衛生健康規劃,由委規劃管理司局送國家發展改革委規劃管理司局會同有關司局統籌協調後編制目錄清單或審批計劃,報國務院批准實施;國家衛生健康委印發或牽頭會同其他部門印發的規劃,以及委辦公廳印發的規劃,由委規劃管理司局負責統籌管理,並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業務司局自行印發的衛生健康規劃,由規劃編制牽頭司局自行管理,送委規劃管理司局備案。
  第六條衛生健康規劃編制實施按照立項、起草、銜接、論證、審批、發布和實施、評估的程序進行。

第二章立項

  第七條衛生健康規劃的立項應當遵循國家發展規劃,遵循根據事權編制規劃的原則。
  第八條委規劃管理司局結合國家發展規劃編制工作要求,會同業務司局研究擬定衛生健康規劃編制清單,明確未來五年需要編制的衛生健康規劃名稱、編制依據、牽頭部門、銜接部門、內容框架、規劃期、時間進度和審批方式、審批時間等,報委主任會批准後作為委規劃立項和報批的主要依據。
  需報黨中央、國務院批准的衛生健康規劃,編制牽頭司局還應當重點說明依據或理由,同時研究提出規劃編制工作方案,必要時由委規劃管理司局送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司局組織開展審查論證。
  對未納入規劃編制清單,但根據形勢變化確需編制規劃的,編制牽頭司局應當向委規劃管理司局提出編制建議,由委規劃管理司局商編制牽頭司局並報經委主要負責同志和分管負責同志同意後,予以立項。
  第九條委規劃管理司局應當加強對規劃編制清單實施的跟踪督促。確有必要的,應當商有關業務司局並報經委主要負責同志和分管負責同志同意後,對規劃編制清單進行調整完善。

第三章起草

  第十條編制衛生健康規劃應當拓展規劃前期研究廣度和深度,做好現狀調查、信息蒐集、課題研究等基礎性工作,深入研究重大問題,確定優先目標,研究提出重大項目和行動措施並進行充分論證。加強規劃內容多角度論證和多方案比選,科學測算規劃目標指標並做好平衡協調。前期研究由規劃編制牽頭司局統一組織。
  第十一條衛生健康規劃由規劃文本和編制說明組成。
  規劃文本應當突出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篇幅不宜過長。衛生健康發展規劃文本一般包括以下內容,其他規劃可參考執行:
  (一)前言。重點說明規劃領域、編制依據、規劃目的、規劃期等。
  (二)規劃基礎和麵臨形勢。重點說明規劃領域現狀、主要矛盾、面臨的機遇和挑戰。
  (三)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發展目標。指導思想應當明確發展的戰略方向和路徑;基本原則應當提出確定規劃目標和落實各項任務需要把握的原則;發展目標應當包括定性目標和定量指標,定量指標選擇應當有統計基礎,可評估、可考核,要分別標明基期水平和目標水平。
  (四)重點任務。主要闡述實現規劃目標需要解決的重點難點問題,明確重大工程、重大項目、重大政策或舉措。涉及重大工程的,原則上應當明確建設目標、建設內容等;涉及需財政經費支持的重大項目的,原則上應當明確行動目標、主要內容、預算績效目標和預期產出。重大工程和重大項目原則上應當以專欄等形式在規劃文本中列出。
  (五)規劃實施。重點說明確保規劃任務順利實施所需的政策措施和體制機制等。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環境影響評價、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等其他內容。
  第十二條在衛生健康發展規劃編制過程中,各業務司局要研究提出本領域發展目標、發展思路、重點任務和保障措施。對擬納入發展規劃的主要指標,業務司局要進行科學測算;對擬納入的重大工程、重大項目和重大政策舉措,由委規劃管理司局會同財務管理司局、業務主管司局與國家發展改革委和財政部有關司局共同研究確定。
  在衛生健康專項規劃編制過程中,編制牽頭司局對擬納入規劃的主要指標、重大工程、重大項目和重大政策舉措等要徵求委規劃管理司局的意見,確保符合衛生健康發展規劃的總體部署。
  第十三條規劃編制牽頭司局要採取多種形式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提高規劃編制的透明度和社會參與度。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要徵求利害相關人或組織的意見,必要時應當公佈規劃草案或舉行聽證會。綜合運用大數據與雲計算等現代信息技術的新規劃編制手段,充分發揮科研機構、智庫等對規劃編制的輔助支持作用。
  對各方面反映較大、可能引發社會不穩定風險的重大問題,規劃編制牽頭司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形成評估報告,並作為規劃審批的重要依據。

第四章銜接

  第十四條在衛生健康規劃編制過程中,應當充分聽取相關部門的意見,做好與相關規劃的銜接。未經銜接審核的規劃,不得報請審批和發布實施。衛生健康發展規劃必須與國家發展規劃、相關國家級專項規劃及中期財政規劃等統籌銜接,衛生健康發展規劃提出的基礎設施、資源等開發保護活動等須接受相關國家級國土空間規劃的空間性指導和約束。
  衛生健康專項規劃必須與衛生健康發展規劃相銜接。各專項規劃之間必須相互協調,避免規劃數量過多、質量不高、銜接不充分、交叉重疊的問題。
  第十五條規劃銜接的重點是規劃目標,特別是約束性指標、發展方向、總體佈局、重大政策、重大工程、風險防控等。
  第十六條需報國務院審批的衛生健康規劃,由委編制牽頭司局會同規劃管理司局送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司局與國家發展規劃、區域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相關國家級專項規劃等進行銜接,並根據內容相關性送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進行銜接;對其他衛生健康規劃,規劃編制牽頭司局要徵求委規劃管理司局的意見,並根據內容相關性送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進行銜接。
  規劃編制牽頭司局要根據銜接審核意見對規劃進行修改完善。確難以與銜接部門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在編制說明中加以重點說明。

第五章論證

  第十七條衛生健康規劃送審前,應當經過論證。未經論證的規劃,不得報請審批和發布實施。
  第十八條報國務院審批的衛生健康規劃原則上應當由規劃編制牽頭司局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司局委託有資質或專業能力的機構開展第三方論證,根據業務領域特點,也可組織專家組進行論證;其他衛生健康規劃通過專家組進行論證。論證由規劃編制牽頭司局組織,委規劃管理司局參加。
  第十九條健全專家諮詢論證制度,邀請相關領域專家科學論證規劃內容並出具論證報告。

第六章報批

  第二十條衛生健康規劃報批時,應當附下列材料:
  (一)規劃文本;
  (二)編制說明:包括規劃編制的依據、編制過程、銜接論證和徵求意見等情況;
  (三)專家論證報告;
  (四)規劃解讀材料;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條需報國務院審批的衛生健康規劃,規劃編制牽頭司局應當會同委規劃管理司局就規劃草案會簽銜接部門及國家發展改革委後報國務院審批;其他衛生健康規劃由規劃編制牽頭司局會簽委規劃管理司局後報委主任會審批。
  由國務院其他部門牽頭編制的規劃,需我委會籤的,相關業務主管司局應當會簽委規劃管理司局。

第七章發布和實施

  第二十二條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以及涉及國家秘密外,規劃編制牽頭司局應當在規劃批准後20個工作日內通過委官方網站和有關媒體向社會公開規劃文本,按照“無解讀、不發布”的原則配發解讀稿件。根據需要,也可以通過新聞發布會的方式進行公開。規劃報批時,應當明確公開方式及公開文本範圍事項,即全文公開、區分處理後(刪去不適合公開的內容)公開、依申請公開或不予公開及公開機關。如需公開,應當按委新聞宣傳、信息發布、輿情風險評估等有關要求開展。
  第二十三條委規劃管理司局建立衛生健康規劃信息庫。編制牽頭司局在印發規劃的同時,應當將規劃文本及編制說明的電子文檔和紙製文件送委規劃管理司局入庫。
  第二十四條規劃經批准後,編制牽頭司局要製定實施方案,分解落實主要目標和任務,明確實施主體及實施進度。對衛生健康發展規劃要製定主要指標的年度計劃,綜合平衡設置年度目標和重大工程、重大項目、重大舉措的年度實施要求,保障規劃實施。
  出台涉及重大政策調整或資源配置的其他政策性文件,牽頭司局應當會簽委規劃管理司局,確保符合規劃相關要求。

第八章評估

  第二十五條在衛生健康規劃實施過程中,規劃編制牽頭司局應當加強跟踪監測,健全規劃動態調整機制,實施年度監測分析、中期評估和總結評價,鼓勵開展第三方評估;依法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跟踪評價的,牽頭司局應當按照規定進行。相關評估報告應當及時報委負責同志並送委規劃管理司局備案。對預計難以達到進度或難以完成的指標、重點任務和重大項目等,牽頭司局要深入分析原因並製定改進措施。
  對衛生健康發展規劃的實施成效,委規劃管理司局可根據需要選取部分業務領域開展重點評估。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涉及國家秘密以及公開後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外,各規劃編制牽頭司局要將規劃實施情況作為政府信息公開的重要內容,及時公開實施進展,自覺接受人大監督、審計監督和社會監督。
  第二十六條衛生健康規劃經評估或因其他原因需要進行修訂的,應當按原規劃編制審批程序進行報批。

第九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適用於國家衛生健康委編制的衛生健康規劃。由國家衛生健康委編制的其他國家級專項規劃可參照本管理辦法執行,相關專項規劃應當做好與衛生健康規劃的銜接。委直屬和聯繫單位、委預算管理單位發展規劃文本及編制說明應當送委規劃管理司局備案。中醫藥規劃管理辦法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另行製定實施。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國家衛生計生委2015年3月11日發布的《國家衛生計生委規劃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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