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醫療衛生機構與養老服務機構簽約合作服務指南(試行)的通知

來源:老齡健康司

 

國衛辦老齡 2020  23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健康委、民政廳(局)、中醫藥管理局:    

為進一步規範醫療衛生機構與養老服務機構簽約合作服務行為,切實提高醫養簽約服務質量,國家衛生健康委、民政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組織製定了《醫療衛生機構與養老服務機構簽約合作服務指南(試行)》(可從國家衛生健康委網站下載)。現印發給你們,請參照執行。

各級衛生健康、民政、中醫藥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指導醫療衛生機構與養老服務機構開展簽約合作。各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可根據本地實際,牽頭制定簽約協議參考文本,指導當地醫療衛生機構與養老服務機構規範簽約合作。鼓勵地方採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購買醫療衛生機構的簽約服務,切實減輕養老服務機構運行壓力。

 

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           民政部辦公廳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辦公室

                          20201211

(信息公開形式:主動公開)

醫療衛生機構與養老服務機構

簽約合作服務指南(試行)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衛生計生委等部門關於推進醫療衛生與養老服務相結合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5 84號)和國家衛生健康委等部門《關於深入推進醫養結合發展的若干意見》(國衛老齡發2019 60號)精神,指導醫療衛生機構和具有民事主體資格的養老服務機構(包含養老機構、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機構,下同)簽約合作,切實提高醫養簽約服務質量,特製定本指南。

一、適用範圍及服務方式

本指南適用於醫療衛生機構和養老服務機構的簽約合作服務,包括兩種情形:一是醫療衛生機構與沒有設置醫療衛生機構的養老服務機構簽約合作;二是醫療衛生機構與已經設置醫療衛生機構但尚不能滿足入住老年人醫療衛生服務需求的養老服務機構簽約合作。

簽約醫療衛生機構可定期或不定期安排醫療衛生人員上門,也可根據需求在養老服務機構設置分院或門診部,安排醫療衛生人員常駐養老服務機構提供醫療衛生服務。在符合雙方意願的基礎上,養老機構可探索將內設醫療衛生機構交由簽約醫療衛生機構管理運營。

二、基本要求

(一)機構要求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具備相應資質和能力。養老機構應當進行備案。日間照料機構應當依法辦理登記,並納入養老服務綜合監管。

(二)人員要求醫療衛生機構中為簽約養老服務機構入住老年人提供醫療衛生服務的醫療衛生人員應當持有相關部門頒發的執業資格證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和《護士條例》等要求持證上崗,具有良好職業道德,掌握相應知識和技能。

(三)合作原則。醫療衛生機構與養老服務機構在合作中應當以“平等、自願、開放”為原則,統籌資源,優勢互補,形成合力提高醫養結合服務質量,實現共贏。

三、服務內容

醫療衛生機構為簽約養老服務機構入住老年人提供的醫療衛生服務內容主要包括: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疾病診療服務、醫療康復服務、醫療護理服務、中醫藥服務、精神衛生服務、安寧療護服務、家庭病床服務、急診急救綠色通道服務、雙向轉診服務、藥事管理指導、專業培訓、傳染病防控和院內感染風險控制指導、遠程醫療服務等。可根據醫療衛生機構的類型與資質有所側重地提供相關服務,如綜合醫院、中醫醫院可重點提供疾病診療、中醫藥服務、急診急救綠色通道、專業培訓等服務,康復醫院(康復醫療中心) 、護理院(站、中心)、安寧療護中心可重點提供醫療康復、醫療護理、安寧療護、專業培訓等服務,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可重點提供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疾病診療、中醫藥服務、家庭病床、專業培訓等服務。醫療衛生機構還可與具備條件的養老機構內設醫療衛生機構開展雙向轉診、遠程醫療服務。

(一)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指導簽約養老服務機構做好健康教育,有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可以在簽約養老服務機構開展健康教育宣傳活動和專題健康諮詢,舉辦健康講座,為養老服務機構入住老年人提供疾病預防、膳食營養、心理健康等指導,指導老年人建立合理膳食、控制體重、適當運動、心理平衡、改善睡眠、戒菸限酒、科學就醫等健康生活方式,提高老年人自我保健的意識和能力。對於存在危險因素的老年人進行針對性的健康教育和危險因素干預。

簽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按照《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規範(第三版)》要求,為簽約養老服務機構內符合條件的65歲及以上老年人提供免費健康體檢和健康管理服務。對發現已確診的原發性高血壓和2型糖尿病等老年病患,同時開展相應的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如養老服務機構其他入住老年人有健康體檢需求,可協商簽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提供有償服務。為簽約養老服務機構老年人提供疫苗接種健康指導,並根據國家和地方免疫規劃,引導符合條件的老年人到當地預防接種門診接受免疫規劃疫苗接種服務。有條件的地方可為65歲及以上老年人提供醫養結合服務(每年兩次,包含血壓測量、末梢血血糖檢測、康復指導、護理技能指導、保健諮詢、營養改善指導)以及失能老年人健康評估與健康服務。

(二)疾病診療服務醫療衛生機構安排執業醫師為簽約養老服務機構入住老年人提供常見病、多發病等疾病的診療服務。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根據老年人意願提供家庭醫生簽約服務,服務項目按照服務協議約定執行。慢性病老年患者提供長期處方服務。

(三)醫療康復服務有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可安排專業康復醫師為簽約養老服務機構內需要康復的老年人提供專業醫療康復服務和康復技能指導。

(四)醫療護理服務醫療衛生機構可安排醫務人員為簽約養老服務機構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管路護理、壓瘡管理和其他專業的醫療護理服務。有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可開展老年護理需求評估工作,並根據老年人健康狀況和護理需求評估結果,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針對性的醫療護理服務。

(五)中醫藥服務有中醫藥服務資質和能力的醫療衛生機構為簽約養老服務機構入住老年人提供中醫診療、中醫康復、中醫健康狀態辨識與評估、諮詢指導、健康管理等服務。可根據簽約協議為簽約養老服務機構工作人員提供中醫藥技能指導,在養老服務機構推廣普及中醫保健知識和易於掌握的中醫推拿、貼敷、刮痧、拔罐、中醫養生操等中醫保健技術與方法。

(六)精神衛生服務有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可安排精神衛生專業人員為簽約養老服務機構內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精神衛生或心理健康相關服務。針對老年人的心理特徵、認知功能、心理支持需求等情況,提供專業的疾病診療、情緒調節、心理支持、危機干預、交流溝通等個性化服務。

(七)安寧療護服務有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可安排專業醫療衛生人員為簽約養老服務機構內處於生命終末期的老年人提供症狀控制、舒適照護、心理支持和人文關懷等服務,指導簽約養老服務機構對臨終老年人家屬進行情緒疏導、哀傷輔導等心理關懷服務。

(八)家庭病床服務醫療衛生機構可在當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的指導和規定下,在簽約養老服務機構設立家庭病床,為診斷明確、病情穩定、符合建床條件的老年人提供必要的查床、護理、會診與轉診服務。

(九)急診急救綠色通道服務醫療衛生機構特別是二級及以上醫療衛生機構,為簽約養老服務機構內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急診急救綠色通道,重點為急危重症患者提供相應服務。必要時將急危重症患者轉運至簽約醫療衛生機構或上級醫療衛生機構進行緊急救治。

(十)雙向轉診服務對於內部設置醫療衛生機構的養老機構,簽約醫療衛生機構可與具備條件的養老機構內設醫療衛生機構建立雙向轉診機制。轉診應當嚴格按照醫療衛生機構出入院標準和雙向轉診指徵,為老年人提供連續、全流程的醫療衛生服務。

(十一)藥事管理指導有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可為簽約養老服務機構提供藥事管理指導,包括日常擺藥、儲存、質量管理等,可為養老服務機構入住老年人提供合理用藥指導。

(十二)專業培訓有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可定期組織簽約養老機構內設醫療衛生機構的醫務人員參加繼續醫學教育;如有能力和相應條件,可對簽約養老服務機構的工作人員組織開展應急救護等醫療衛生專業知識和技能的專項培訓。

(十三)傳染病防控和院內感染風險防控指導有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可指導簽約養老服務機構嚴格執行相關管理制度、操作規範,協助養老機構內設醫療機構醫療廢棄物的規範處置,提高傳染病防控和院內感染風險防控意識和能力。指導其加強機構內感染預防與控制工作,做好傳染病防控、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等工作。

(十四)遠程醫療服務如具備相應條件,簽約醫療衛生機構可開展面向養老機構內設醫療衛生機構的遠程醫療服務。

附件為醫療衛生機構向養老服務機構提供的協議醫療衛生服務推薦項目,各醫療衛生機構與養老服務機構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並協商確定具體服務項目。

四、雙方責任

(一)醫療衛生機構責任醫療衛生機構根據簽約協議為簽約養老服務機構入住老年人提供相應的醫療衛生服務,並按照相關規定,完成到簽約養老服務機構的上門巡診、醫療衛生人員多機構執業地點備案及醫療衛生人員醫療責任險申報繳納等工作。簽約醫療衛生服務內容及頻次等如有變動,應當提前與養老服務機構協調溝通。

(二)養老服務機構責任養老服務機構根據簽約協議向簽約醫療衛生機構提供必要的場所和設施設備等服務條件並接受指導和培訓,落實簽約醫療衛生機構提出的老年人健康教育、疾病預防、康復護理、院感管理、疫情防控等方面要求;向簽約醫療衛生機構提供老年人健康相關信息,向老年人說明與簽約醫療衛生機構的合作情況,老年人病情危重需搶救治療時及時轉送醫療衛生機構救治,並聯繫老年人親屬;維護簽約醫療衛生機構醫療衛生人員在執業活動期間的人格尊嚴和人身安全;協助老年人辦理醫療保險轉移等相關手續等。

診療過程中若發生醫療損害或糾紛,簽約養老服務機構協助簽約醫療衛生機構與老年人及其親屬協商溝通解決,如不能協商解決,由醫療衛生機構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五、合作經費

(一)醫療衛生機構為簽約養老服務機構老年人提供醫療衛生服務產生的醫療費用,如為醫保定點機構的按照醫療保險規定支付後,個人支付部分由老年人自行支付。特困人員醫療費用按照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醫療救助等醫療保障制度規定支付後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養經費予以支持。

(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為簽約養老服務機構老年人提供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符合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規定的,由當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按照規定向簽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撥付經費;其餘部分,由雙方協商確定。

(三)養老服務機構與簽約醫療衛生機構可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簽約合作養老服務機構規模及入住老年人健康狀況、醫療衛生服務工作量、醫療衛生人員職稱及機構間距離、養老服務機構提供設施設備支持等因素,協商確定服務合作經費,並明確服務合作經費涵蓋的內容、質量、要求等。長期派駐簽約養老服務機構的醫療衛生人員的薪酬支付方式由雙方協商確定。

(四)公立醫療衛生機構可根據相關規定收取簽約養老服務機構的合作費用。對於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確定的提供對口合作的公立醫療衛生機構,應當保證長期派駐簽約養老服務機構的醫療衛生人員正常專業技術職稱評定和合理薪酬待遇。

(五)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將收到的醫療衛生服務合作經費單列備查賬管理並依法接受檢查監督。

六、服務協議簽訂及履行

(一)養老服務機構按照就近就便、需求服務匹配等原則,科學合理確定意向簽約的醫療衛生機構,並經雙方協商同意,確定醫療衛生服務合作內容及合作經費。鼓勵養老服務機構優先與周邊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及康復、護理、安寧療護等接續性醫療機構簽約合作。

(二)醫療衛生機構與養老服務機構簽約合作期限由雙方自行約定,期滿後根據合作情況再書面續簽協議或停止合作。合作正常優先續簽。續籤時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調整協議內容。

(三)醫療衛生機構與養老服務機構簽訂協議後,簽約雙方建立溝通協作工作機制,及時研究解決相關合作事宜。

(四)簽約醫療衛生機構與養老服務機構簽訂協議後一個月內,及時告知當地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民政部門。

七、爭議解決

醫療衛生機構與養老服務機構簽訂協議時應當明確出現糾紛後的雙方處置責任。協議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甲乙雙方應當遵循已有的法律規定協商解決。如雙方協商不成,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八、保密條款

(一)簽約醫療衛生機構與養老服務機構對在簽約協議履行過程中獲知的對方相關商業信息秘密、技術信息秘密、老年人個人信息等均負有保密義務,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未經對方許可,任何一方在任何時候均不得向第三方披露。違反本條規定的一方依法賠償給對方造成的直接和間接損失。

(二)簽約協議終止後,簽約醫療衛生機構與養老服務機構仍需履行本條款的保密義務。

九、其他事項

(一)簽約醫療衛生機構需在完成自身醫療衛生工作任務前提下,有餘力的,可按照“平等自願、合作共贏”的原則,與養老服務機構簽訂合作協議。

(二)醫療衛生機構與養老服務機構簽約後,按照協議內容,向簽約養老服務機構提供相關醫療衛生服務。如有重大調整,應當及時簽訂補充協議或協商重新簽訂協議。

(三)雙方將提供的服務內容、收費規則等對外公示,提高服務透明度和知曉率。

附件:醫療衛生機構向養老服務機構提供協議醫療衛生服務項目(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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