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预告修正包装食用盐品之氟标示规定第二点草案

来源:食品药物管理署

 

为配合预防学童龋齿之公共卫生政策,「食品添加物使用范围及限量暨规格标准」修正草案已就氟化钾及氟化钠之规范用途调整,卫生福利部于本(12)日预告修正「包装食用盐品之氟标示规定」第二点草案,其修正添加氟化钾或氟化钠之包装食用盐品,应注明「限使用于家庭用及校园供餐用盐。」醒语字样,以配合「食品添加物使用范围及限量暨规格标准」之修正同步施行。

如食用盐品未依规定标示者,处新台币3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款;标示不实者,处新台币4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罚款。违规产品通知限期改正,改正前不得继续贩卖;届期未遵行规定者,没入销毁之。

 

附件下载:

包装食用盐品之氟标示规定第二点修正草案对照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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