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委员会委员名单
|
中华两岸健康产业交流协会护理委员会组织简则草案
第 一 条 |
中华两岸健康产业交流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为办理会员相关事宜,特设立「中华两岸健康产业交流协会护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其组织简则依据本会章程第二十三条订定之。 |
第 二 条 |
本委员会任务与职掌为: 一、协助会员建立及修订各部加护护理标准。 二、辅导教育促进各部加护护理专业知识及技能。 四、协助本会规划护理教育,与建立相关数据库。 五、协助办理国内外相关健康护理学术研讨,促进会员经验交流及合作。 六、加强与相关护理学会之交流与合作 。 七、协助培育月嫂及长期照护护理专业人才。 八、辅导会员办理进阶护理相关教育与训练。 |
第 三 条 |
本委员会委员由理事会就全体理监事暨会员代表或社会贤达人士中遴聘之。 |
第 四 条 |
本委员会得视会务需要设置委员五至十五人为原则,由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通过后聘任之,本委员会为无给职,其任期与当届理监事任期同并配合当届理监事任期改选,连聘得连任之。委员出缺时,由主任委员提名,经理事会通过后,由理事长聘补之。 |
第 五 条 |
本委员会置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人,由各委员互推之,负责召集及主持会议,并代表本委员会对外连络协调事宜。 |
第 六 条 |
本委员会每三至六个月召开定期委员会议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委员会议。 |
第 七 条 |
本委员会之决议,应有委员过半数之出席,并获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提报理事会通过或追认后实施。 |
第 八 条 |
本委员会推行工作所需之经费概由本会年度预算相关科目匀支,不另列预算,如所需经费过多时,得由召集人提请理事会研议筹措之。 |
第 九 条 |
本委员会工作执行情形,得由召集人于本理事会开会时提出报告,年终并提出年度总检讨。 |
第 十 条 |
本简则如有未尽事宜,悉依本会章程及有关法令规定办理。 |
第十一条 |
本简则经本会理事会通过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