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委員會委員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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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兩岸健康產業交流協會護理委員會組織簡則草案
第 一 條 |
中華兩岸健康產業交流協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會員相關事宜,特設立「中華兩岸健康產業交流協會護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其組織簡則依據本會章程第二十三條訂定之。 |
第 二 條 |
本委員會任務與職掌為: 一、協助會員建立及修訂各部加護護理標準。 二、輔導教育促進各部加護護理專業知識及技能。 四、協助本會規劃護理教育,與建立相關資料庫。 五、協助辦理國內外相關健康護理學術研討,促進會員經驗交流及合作。 六、加強與相關護理學會之交流與合作 。 七、協助培育月嫂及長期照護護理專業人才。 八、輔導會員辦理進階護理相關教育與訓練。 |
第 三 條 |
本委員會委員由理事會就全體理監事暨會員代表或社會賢達人士中遴聘之。 |
第 四 條 |
本委員會得視會務需要設置委員五至十五人為原則,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本委員會為無給職,其任期與當屆理監事任期同並配合當屆理監事任期改選,連聘得連任之。委員出缺時,由主任委員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由理事長聘補之。 |
第 五 條 |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各委員互推之,負責召集及主持會議,並代表本委員會對外連絡協調事宜。 |
第 六 條 |
本委員會每三至六個月召開定期委員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委員會議。 |
第 七 條 |
本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並獲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提報理事會通過或追認後實施。 |
第 八 條 |
本委員會推行工作所需之經費概由本會年度預算相關科目勻支,不另列預算,如所需經費過多時,得由召集人提請理事會研議籌措之。 |
第 九 條 |
本委員會工作執行情形,得由召集人於本理事會開會時提出報告,年終並提出年度總檢討。 |
第 十 條 |
本簡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會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十一條 |
本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