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委員會委員名單
職稱 |
姓名 |
學歷 |
經歷 |
備註 |
主任 委員 |
彭安娜 |
1.美國杜貝克大學護理行政碩士 2.中國醫藥大學醫務管理研究所 |
現職:光田綜合醫院 顧問 經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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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 |
張淑麗 |
1.雲林科技大學工業工程管理研究所 2.弘光技術學院二技護理系 |
現職: 1.敬德護理之家長照督導 2.敬德產後護理之家產後督導 經歷: 1.中港澄清醫院 ER、ICU、OR 督導 4.台中榮總 總夜班 護理長 5.台中榮總機動小組總夜班 副護理長 6.台中榮總產房 小組長 7.中國醫藥學院附設醫院 產房護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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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 |
楊慧貞 |
陽明大學 社區護理研究所 碩士 |
現職: 1.源遠健康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顧問/教務主任 2.台灣長期照護管理學會 常務理事 3.國立臺中科技大學老照系 兼任講師
經歷: 1.社團法人台中市健復老人照顧協會長照機構發展處 執行長 2.私立健復老人長期照顧中心 院長 3.台中慈濟醫院社區健康中心護理長、護理部督導、護理部副主任 4.三軍總醫院護理師、社區護理個管師 5.耕莘護專護理科 專任講師 6.國立臺中科技大學老照系、慈濟技術學院護理系、國防大學護理系、兼任講師 7.衛福部護理之家 評鑑委員 8.衛福部居家護理 試評委員 9.台中市、苗栗縣、金門縣、澎湖縣衛生局居家護理 督考委員 10.臺中市護理之家督考委員暨護理機構 輔導委員 11.南投縣老福機構 評鑑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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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 |
李淑怡 |
1.中國醫藥大學醫務管理研究所碩士 2.國防醫學院護理學系 |
現職: 財團法人彰化縣私立愛如心老人養護中心主任 經歷: 1.國軍台中總醫院護理部副主任 2.賢德醫院護理部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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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 |
張萃珉 |
1.中國醫藥大學公共衛生學系博士 2.國立陽明大學社區護理研究所碩士 3.國防醫學院護理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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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職:衛生福利部彰化醫院 經歷: 1.中臺科技大學老人照顧系兼任助理教授 2.臺中榮民總醫院埔里院 3.雲林榮譽國民之家 4.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 5.中臺科技大學護理系專任講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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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 |
蕭玉霜 |
1.中央大學哲學 (長照倫理)博士 2.中央大學哲學(應用倫理)碩士 3.中國醫藥學院護理系 |
經歷: 1.大陸長照輔導1年 2.護理之家院長3年 3.安養中心主任1.5年 4.區域教學醫院護理督導9年 5.臨床護理師9年 6.臨床護理指導教師8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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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 |
徐瑪玲 |
1.中國醫藥大學醫務管理學系碩士 2.中國醫藥大學護理學系 |
現職:衛生福利部臺中醫院護理副主任
經歷: 1.衛生福利部臺中醫院護理長 2.臺大醫院呼吸治療師 3.馬偕醫院呼吸治療師 4.彰化基督教醫院護理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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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 |
陳美玲 |
1.亞洲大學健康管理研究所 2.弘光科技大學護理學系 |
現職:仁愛醫療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 經歷: 1.仁愛醫療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護理部副主任暨護理之家負責人 2.仁愛醫療財團法人長期照護業務(A單位、居家服務、居家護理、出院準備服務)業務負責人。 3.財團法人仁愛綜合醫院護理部督導92年11月起至99年6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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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 |
莊淑婷 |
美國貝克大學健康照護所 |
現職: 1.財團法人中華民國佛教慈濟慈善事業基金會長照推展中心 副召集人 2.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台中慈濟醫院 副院長 3.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附設台中慈濟護理之家負責人 4.臺中市大臺中護理師護士公會第18屆理事長 5.中華民國護理師護士公會全國聯合會第11屆理事 經歷: 1.財團法人中華民國佛教慈濟慈善事業基金會長照顧問 2.「醫院醫療服務審查執行會中區分會」居家照護召集人 3.臺中市政府衛生局醫事審議委員會長照審查委員 4.衛生福利部醫院評鑑委員 5.臺中市大臺中護理師護士公會理事/監事長 6.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台中慈濟醫院行政副院長兼護理部 主任 7.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台中慈濟醫院護理部 主任 8.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護理部 副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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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 |
呂郁芳 |
1.逢甲大學經營管理學院 碩士 2.中國醫藥大學護理系 |
現職: 1.社團法人台中市居家護理聯盟協會 理事長 2.專業居家護理所 負責人 經歷: 1.至善園老人養護中心主任 2.林新醫院督導 3.美和護專臨床實習老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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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 |
陳 煒 |
1.中興大學生命科學研究所 2.中國醫藥大學臨床醫學研究所 3.中國醫藥大學醫學系 |
現職: 1.戴德森醫療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 副院長 經歷: 1.嘉義基督教醫院社區健康部部主任 2.嘉義基督教醫院社區健康部副部主任 3.社團法人嘉義市私立保康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附設嘉義市私立保康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長期照護型)副執行長 4.亞洲大學亞洲大學生物科技學系副教授 5.嘉義基督教醫院胸腔暨重症科主治醫師 6.中國醫藥大學呼吸治療學系兼任助理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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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 | 陳英正 | 國立台中教育大學 特殊教育學系碩士班輔助科技組畢業 |
1.一般護理之家/評鑑委員 |
中華兩岸健康產業交流協會養老委員會簡則
第 一 條 |
中華兩岸健康產業交流協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會員相關事宜,特設立「中華兩岸健康產業交流協會養老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其組織簡則依據本會章程第二十三條訂定之。 |
第 二 條 |
本委員會任務與職掌為: 一、協助培育兩岸養老照護專業人才。 二、提供有關兩岸養老之政策法規與資訊。 四、促進兩岸其他養老相關事務之專業發展與經驗交流。 五、協助宣揚有關養老護理人員專業角色功能。 六、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相關事項。 |
第 三 條 |
本委員會委員由理事會就全體理監事暨會員代表或社會賢達人士中遴聘之。 |
第 四 條 |
本委員會得視會務需要設置委員五至十五人為原則,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本委員會為無給職,其任期與當屆理監事任期同並配合當屆理監事任期改選,連聘得連任之。委員出缺時,由主任委員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由理事長聘補之。 |
第 五 條 |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各委員互推之,負責召集及主持會議,並代表本委員會對外連絡協調事宜。 |
第 六 條 |
本委員會每三至六個月召開定期委員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委員會議。 |
第 七 條 |
本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並獲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提報理事會通過或追認後實施。 |
第 八 條 |
本委員會推行工作所需之經費概由本會年度預算相關科目勻支,不另列預算,如所需經費過多時,得由召集人提請理事會研議籌措之。 |
第 九 條 |
本委員會工作執行情形,得由召集人於本理事會開會時提出報告,年終並提出年度總檢討。 |
第 十 條 |
本簡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會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十一條 |
本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