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為強化管理並透明含餡及非固體型態巧克力產品資訊,衛生福利部109年4月23日預告「巧克力之品名及標示規定」修正草案,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1. 新增含餡巧克力之標示規定,規範含餡巧克力產品其巧克力含量至少百分之二十五,並應於品名前加標示「含餡」或「加工」或等同之字義。
2. 新增半固體型態或流體型態巧克力製品之標示規定,規範巧克力抹醬、巧克力糖漿,其總可可固形物含量至少百分之五或可可脂至少百分之二。
3. 刪除代可可脂巧克力標示規定,即添加植物油超過該產品總重量百分之五的產品,不得以「巧克力」為品名。
本預告草案評論期為60日,以蒐集各界意見,預定自111年1月1日起實施,如未依規定標示或標示不實者,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處以新臺幣3萬元至300萬元或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
附件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