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食品药物管理署
有关民众于公共政策网路参与平台提点子提案「开放医疗用大麻」,卫生福利部(以下简称卫福部)已于今日正式回应。医疗使用上,大麻素制剂因所含成分不同,有不同管理规定。如仅以大麻二酚(CBD)为成分者,不属于管制药品,另依产品之处方、成分、含量、用法用量、用途/作用/效能说明及上市品之包装(外盒、标签、说明书)等中英文详细资料,并符合药事法第6条规定者,则以药品列管。卫福部表示,目前国内未核准任何含大麻二酚(CBD)成分之药品,若民众经医师诊断评估后开立此类药品处方,可依「药物样品赠品管理办法」申请供个人自用大麻二酚(CBD)药品专案进口。如大麻二酚(CBD)成分之药品内含四氢大麻酚(THC)成分或以大麻成熟茎及种子所制成之制品,THC含量超过10ug/g(10ppm)者,则属于第二级管制药品,依专家就现有临床文献所提专业评估意见,仅Dravet syndrome跟Lennox-Gastaut syndromes小儿顽固型癫痫罕病患者有使用此类大麻素制剂之需求,建议经医师诊断评估后,得依「管制药品管理条例」及「特定药物专案核准制造及输入办法」,由区域医院以上之教学医院、精神科教学医院提出申请。
卫福部进一步表示,一般称「大麻」系指大麻植物,与大麻素、大麻素制剂不同。大麻植物包含多种大麻素,如四氢大麻酚(THC)、及大麻二酚(CBD)等;而以大麻素为原料药经加工调制,制成一定剂型及剂量的药品,则为大麻素制剂。大麻及四氢大麻酚(THC)属于第二级毒品及管制药品;大麻二酚(CBD)不属于毒品及管制药品,考量具有多种药理活性及可能的医疗用途,我国以一般药品列管。上述提案经卫福部食品药物管理署(以下简称食药署)与提案者委托人确认,其主要诉求为「大麻素制剂作为医療使用,如化療或是罕病等,是否可以开放?」,食药署于109年3月30日邀集相关公会、医学会,召开专家会议,针对大麻素制剂用于医疗之有效性(是否具治疗效果)、取代性(是否具不可取代性)及安全性(是否会有滥用成瘾可能) ,听取专家评估意见。
卫福部最后提醒民众,依据美国国家药物滥用研究所(Nation Institue on Drug Abuse, NIDA)公开资料显示,使用大麻对身体及心理会产生不良影响,例如对肺部有刺激性,导致咳嗽及痰液增加,增加肺部感染风险;造成心跳加快,增加心脏病发作的机会;孕妇及儿童使用大麻,可能影响胎儿或儿童大脑发育;长期使用大麻也可能导致反覆性严重恶心、呕吐和脱水症状。心理方面的影响除了产生幻觉、妄想及使得精神分裂症患者的症状加重以外,还有成瘾问题,不可不慎。食药署呼吁民众,目前国内尚未有经查验登记合格上市的大麻素制剂,若民众有相关疾病问题,应尽速就医,由医师诊断评估是否须开立此类药品处方,切勿自行购买使用,以免危害自身健康,花钱又伤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