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预告「医疗机构设置标准」第十五条及第三条附表(一)修正草案

来源:医事司

 

公告事项:

一、订定机关:卫生福利部

二、订定依据:医疗法第十二条第三项。

三、「医疗机构设置标准」第十五条及第三条附表(一)修正草案总说明及条文对照表如附件。本草案另刊载于本部网站「法令规章」之卫生福利法规检索系统网页及全国法规资料库网站法规草案项下网页。

四、对于本公告内如有任何意见或修正建议者,请于本公告刊登公报次日起60日内陈述意见或洽询:
(一)承办单位:卫生福利部医事司
(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区忠孝东路6段488号
(三)电话:(02)85906666分机7383
(四)传真:(02)85907087
(五)电子邮件:该邮件地址已受到反垃圾邮件插件保护。要显示它需要在浏览器中启用 JavaScript。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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