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公告食品品名不得标示「健康」字样规定

来源:食品药物管理署

 

为避免消费者因食品品名标有「健康」字样,而对该食品产生有较为健康之想像,卫生福利部公告修正「食品及相关产品标示宣传广告涉及不实夸张易生误解或医疗效能认定准则」第四项及第六项规定,规范除经查验登记取得许可证之健康食品外,一般食品不得以「健康」字样为品名之一部分,以避免消费者误解。

食品药物管理署提醒,本规定自111年7月1日实施(以产制日期为准),未来食品品名如发现未符合前述规定者,依违反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28条规定,依同法第45条规定处新台币4-400万元罚锾,包装产品依同法第52条限期回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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