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来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针对今日多家媒体报导「高端疫苗的临床试验采用剂量、疫苗量产品质稳定度及紧急使用授权(EUA)审查过程」等舆情,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以下简称食药署)说明如下:
一、高端公司于第一期临床试验中,设计低、中、高三种剂量进行试验,依第一期临床试验结果,开发的中剂量COVID-19疫苗符合进入第二期临床试验标准,并以中剂量执行二期临床试验计画,依其临床试验结果向本署申请COVID-19疫苗紧急授权使用。且该公司亦规划针对免疫力较弱的老年族群执行高剂量试验,卫生福利部业于110年5月6日同意在案,该公司已依规划期程执行中。
二、药品(如:疫苗)进行批量放大过程中,因制程、设备等因素可预期会产生一定范围之差异性,此为所有药品制程放大中可能发生的。目前高端公司之50 L制程抗原,除前两批次修饰化程度较2 L制程抗原稍高,因此要进行制程放大比较测试等作业,后续50 L制程生产之产品已证明与2 L制程特性分析具一致性,媒体报导之82%成品遭退货并非事实。此外,所有疫苗于放行前,均需经过食药署检验外观、pH值、鉴别、无菌试验、细菌内毒素、总蛋白含量、异常毒性试验、抗原含量、效价测定等项目,完成检验封缄以确保品质及安全无虞,始可放行。
三、国产疫苗审查无行政瑕疵
- 关于审查委员遴选过程,食药署业于110年6月24日及6月25日新闻稿说明,5月份两场专家会议,主旨在讨论国产疫苗疗效评估方法,该二场会议委员名单不同,主要系因议题目的不同外,亦考量利益回避情形而调整。而在110年7月18日召开的高端新冠肺炎疫苗审查会议,因属个案审查,且为求慎重,本署广邀化学制造管制、药学、毒理学、临床医学、公卫、法律及医学伦理专家,并排除需利益回避情形。所有出席专家委员均依其专业与独立性进行审查,并于会中充分自由的表达意见。食药署再次重申,并无外界指称刻意撤换委员情事。
- 有关我国对新冠肺炎疫苗EUA审查基准及应具备之技术性资料要求,食药署业于去(109)年10月14日经专家会议讨论后定案,并于厂商启动第二期临床试验前,提供审查资料查检表供其参照执行。另于今年5月28日召开专家会议进一步确认免疫桥接疗效评估方法之合适性,于今年6月10日公布,并订定「新冠疫苗专案制造或输入技术性资料审查基准」,补充说明去(109)年10月14日订定之EUA应具备技术性资料,并无所谓先射箭再画靶情形。
食药署作为我国药品审查主管机关,将持续对疫苗的品质安全疗效进行最严谨的审查及把关,以确保民众用药品质安全无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