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来源:食品药物管理署
芦荟相关产品在国内已普遍使用与流通贩售,卫生福利部(下称卫福部)为维护国人健康及食用安全,并参考国际规范与产业需求,于110年9月8日再次预告订定「食品原料芦荟之使用限制及标示规定」草案,未来芦荟要当作食品原料,必须是费拉芦荟(
「芦荟」目前是卫福部食品药物管理署(下称食药署)「可供食品使用原料汇整一览表」中「草、木本植物类(2)」列载之品项,而芦荟叶主要含有的活性成分为芦荟素,是属于羟基蒽类衍生物(hydroxyanthracene derivatives)的一种,国际间已有相关科学研究报告指出,长期食用含羟基蒽类衍生物的食品或膳食补充品具有安全上之疑虑,所以卫福部重新订定芦荟叶使用规范,以维护国人健康。
草案预定自112年1月1日生效,但国产产品之制造日期或进口产品之输入日期于草案生效前者,可继续贩卖至其有效日期届至为止。草案生效后,经查获食品所使用之原料不符合前述相关规定者,得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47条及第48条规定,处新台币3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