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署启动「111年度餐盒食品工厂HACCP稽查专案」

  • 资料来源:食品药物管理署
  • 为促使餐盒食品工厂业者确实遵守食品安全卫生相关法规规定,并确保餐盒食品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以下称食药署)近日将启动「111年度餐盒食品工厂HACCP稽查专案计画」,会同地方政府卫生局针对该类食品工厂进行查核,让业者可以藉由本专案稽查强化自主管理之效能。

          本次稽查重点包含针对食品业者登录、原料合法性、业者供应之餐盒或桶餐是否依「散装食品标示规定」提供下游厂商(含学校)及消费者辨明所购买之产品所含之牛肉及牛可食部位、猪肉及猪可食部位原料来源产地资讯、食品良好卫生规范准则(GHP)、食品安全管制系统准则(HACCP)、食品追溯追踪系统等进行查核及午餐之成品、半成品抽验与猪肉原料抽验等,如查获违反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相关规定将依法处办。

          食药署呼吁食品业者应落实自主管理,并符合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相关规定,GHP及HACCP不符合规定经命限期改正而届期不改正者,涉违反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下称食安法)第8条规定,可依同法第44条规定处新台币6万元以上2亿元以下罚锾;追溯追踪系统不符合规定经命限期改正而届期不改正者,涉违反食安法第9条规定,可依同法第48条规定处新台币3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锾;食品添加物使用范围及限量暨规格标准不符合规定涉违反食安法第18条规定,可依同法第47条规定处新台币3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锾;未依规定设置专任专门职业技术人员涉违反食安法第12条规定,可依同法第47条规定处新台币3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锾;110年1月1日起含有猪肉及猪可食部位的食品,皆应依规定标示其原料原产地,倘应标示未标示,可依违反食安法第25条及第47条之规定,处以新台币3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行政罚锾;若原产地标示不实者,可依违反食安法第28条及第45条规定,处以新台币4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行政罚锾。

会址:台北市大同区承德路一段32号12楼之10
联络地址:40360 台中市西区台湾大道二段375号7楼之5
电话:04-23261433 ; 0908182789
E-mail:healthachi168@gmail.com
Copyright ©2019-2020中华两岸健康产业交流协会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