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源:食品药物管理署
卫生福利部为有效管理非传统性食品原料并确保消费者之食用安全,于108年7月25日公告订定「食品原料绿咖啡萃取物之使用限制及标示规定」,规范「绿咖啡萃取物」作为食品原料使用时应符合之相关规定,包含原料来源、采取部位、型态、制造方式、每日食用限量及标示规定。
供食品原料使用之绿咖啡萃取物系以Coffea arabica 及 Coffea canephora未烘焙之干燥种子经萃取制得,其每日食用限量为400毫克,如绿咖啡萃取物所含咖啡因含量为0.05%以下者,其每日食用限量始得为1500毫克。同时,使用绿咖啡萃取物作为原料之食品,应标示「十二岁以下孩童、孕妇、消化不良与重大疾病患者不宜食用」之警语字样。详细公告讯息可至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网站(http://www.fda.gov.tw)之「公告信息」项下之「本署公告」查询。
该规定于正式施行后,凡经查获食品使用之原料不符合前述规定者,得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47条及第48条规定处新台币3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