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婴委员会委员名单

职称

姓名

学历

经历

主任

委员

张瑜珊

中国医药大学

  1. 医疗质量策进会/母婴亲善评鉴委员
  2. 台湾护理学会妇幼护理委员
  3. 国立中台科技大学护理系 兼任讲师
  4. 中国医药大学附设医院附设产后护理之家负责人
  5. 中国医药大学附设医院 妇产科督导
  6. 中国医药大学儿童医院 病房护理长
  7. 中国医药大学附设医院 病婴室护理长

顾问

傅云庆

1.国立阳明大学临床医学研究所 博士
2.国立阳明大学医学系 学士

  1. 中国医药大学儿童医院院长(现职)
  2. 中国医药大学部定教授
  3. 国立阳明大学临床医学研究所博士
  4. 芝加哥大学及哈佛大学进修
  5. 台湾儿科医学会秘书长
  6. 台湾儿童心脏学会理事
  7. 台湾介入性心脏血管医学会理事
  8. 台湾结构性心脏病主任委员

顾问

陈淑龄

国立台湾大学 护理学系 博士

  1. 弘光科技大学 护理系 教授/主任兼所长
  2. 台湾护理情境教育学会 第一届理事长
  3. 国际护理荣誉学会中华民国分会之理事
  4. 台湾护理学会 编辑委员
  5. 台湾肿瘤护理杂志编辑委员
  6. TNAC台湾护理教育评鉴委员会评鉴委员

委员

吴汉屏

1.阳明大学临床研究所 博士
2.中国医药大学医学系

  1. 中国医药大学儿童医院医学研究部主任
  2. 台湾儿童急诊医学会理事长
  3. 林口长庚医院 儿童一般医学科/儿科急诊 主治医师
  4. 儿科专科医师
  5. 急诊医学专科医师
  6. 儿童急诊医学次专科医师

委员

廖芳姿

弘光科技大学护理研究所
主修妇女健康

  1. 前中山医学大学附设医院 妇产科病房护理师
  2. 台中荣总妇产科病房 临床护理实习指导教师
  3. 中国医药大学附设医院妇产科病房 临床护理实习指导教师
  4. 华人认证泌乳顾问

委员

林东洁

中华医事科技大学

  1. 中国医药大学 护理师
  2. 广东台悦月子中心 护理长

委员

曾英珍

国立台北护理健康大学护理助产系

  1. 中山医学大学附设医院 护理长、助产师
  2. 中山医学大学 实习指导老师
  3. IBCLC国际认证泌乳顾问

委员

李玉羽

弘光科技大学护理研究所

  1. 天主教若瑟医院产房、婴儿房护理师
  2. 天主教若瑟医院产房护理师、敏惠医护管理专科学校兼任讲师(产科护理学)

委员

东素梅

中台科技大学 夜二专

  1. 中山医学大学附设医院妇产科病房 技术员
  2. 中山医学大学附设医院 病房书记
  3. 中山医学大学附设医院 健保申报组

委员

刘怡伶

1.国立台北护理健康大学-助产
2.及妇女健康照护系护理助产硕士

 

  1. 礼悦产后护理之家负责人
  2. 中国医药大学附设医院台中东区分院产后护理之家 护理长
  3. 中国医药大学附设医院 专责感控师
  4. 中国医药大学附设医院台中东区分院 门诊小组长
  5. 中国医药大学附设医院 妇产部准专科护理师
  6. 中国医药大学附设医院 产房护理师

委员

陈家莹

中国医药大学护理系

  1. 国际婴儿按摩/幼儿动能知觉瑜珈/幼儿亲水游泳/孕产按摩讲师
  2. 礼悦产后护理之家 产儿科卫教师
  3. 中国医药大学附设医院 婴儿室小组长
  4. 中国医药大学附设医院 产房护理师

 

中华两岸健康产业交流协会母婴委员会简则

第  一 条

中华两岸健康产业交流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为办理会员相关事宜,特设立「中华两岸健康产业交流协会母婴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其组织简则依据本会章程第二十三条订定之。 

第  二 条

本委员会任务与职掌为:

一、协助倡导孕妇产前检查及母婴卫教相关信息。
二、倡导正确及完整的母乳哺育相关信息。
三、协助母婴亲善工作人员技术水准之改善与提升。
四、推动两岸母婴亲善工作人员之在职教育规范与训练。
五、促进两岸产后照护交流与质量提升。

第  三 条

本委员会委员由理事会就全体理监事暨会员代表或社会贤达人士中遴聘之。

第  四 条

本委员会得视会务需要设置委员五至十五人为原则,由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通过后聘任之,本委员会为无给职,其任期与当届理监事任期同并配合当届理监事任期改选,连聘得连任之。委员出缺时,由主任委员提名,经理事会通过后,由理事长聘补之。

第  五 条

本委员会置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人,由各委员互推之,负责召集及主持会议,并代表本委员会对外连络协调事宜。

第  六 条

本委员会每三至六个月召开定期委员会议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委员会议。

第  七 条

本委员会之决议,应有委员过半数之出席,并获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提报理事会通过或追认后实施。

第  八 条

本委员会推行工作所需之经费概由本会年度预算相关科目匀支,不另列预算,如所需经费过多时,得由召集人提请理事会研议筹措之。

第  九 条

本委员会工作执行情形,得由召集人于本理事会开会时提出报告,年终并提出年度总检讨。

第  十 条

本简则如有未尽事宜,悉依本会章程及有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本简则经本会理事会通过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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