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医医疗机构负责医师训练计划

来源:中医药司

 

壹、计划目的

卫生福利部(以下简称本部)为强化中医医疗机构负责医师督导功能, 培育具有全人医疗能力之中医师,促进中医医疗机构健全发展,故推动中医医疗机构负责医师训练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

 

 

贰、计划申请资格

训练院所分为主要训练医院及协同训练院所两类,本计划由担任主要训练医院者向本部委托机构提出申请,其资格如下:

一、主要训练医院资格:

(一) 教学医院评鉴合格或中医医院评鉴合格,且在合格效期内之医院; (二) 须具备临床医学指导教师资格之专任中医师 2 人以上及具备中药学

指导教师资格之专任中药局药师 1 人以上;

(三) 临床医学指导教师为中医师者,须符合「中医医疗机构负责医师训练师资培训认证要点」资格,并取得合格档;临床医学指导教师为西医师者,须取得专科医师资格;

(四) 中药学指导教师须符合「中医医疗机构负责医师训练师资培训认证要点」资格,并取得合格档;

(五) 指导教师与受训学员师生比不得低于 1:3(即 1 位教师同一时间所指导之受训学员不超过 3 名);

(六) 每位临床医学指导教师指导之课程以其临床医学指导教师资格证书载明之指导科别为限。若有师资不足之主要训练医院,临床医学指导教师可列第二教学专长进行指导。

二、协同训练院所资格: 应符合下列资格之一:

(一) 西医临床医学协同训练医院:本部公告之教学医院评鉴合格医院及其教学规划之小区医疗场域。(二) 中医学领域协同训练院所:

提供部分中医内科学、中医妇科学、中医儿科学、针灸学、中医伤科学、中药学及中医分科之协同训练院所,为本部公告之「医师及医事人员类教学医院评鉴」合格(中医师职类)医院、「医师及医事人员类教学医院评鉴」合格医院、「中医医院评鉴」合格医院或中医医疗机构负责医师训练指定院所及其教学规划之小区医疗场域。

须具专任中医师 1 名以上并具备临床医学指导教师资格,且领有效期内临床医学指导教师资格证书。

指导教师与受训学员师生比不得低于 1:3;协同训练诊所之指导教师与受训学员师生比不得低于 1:2。

 

参、计划内容

一、 受训学员:

领有中华民国中医师证书并完成执业登记之主要训练医院自训或代训新进中医师。

二、 训练课程:

(一)训练课程内容:本计划训练课程依「中医医疗机构负责医师训练课程基准」(可至本部「中医医疗机构负责医师训练管理系统」下载,网址:http://cpgy.mohw.gov.tw,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办理。

(二)训练课程安排:

各训练课程可分开或连续进行,次序由主要训练医院依训练目的安排,其必修课程得于两年内完成。

受训学员于训练期间,每课程训练时间至少连续 1 个月。

各训练课程须完成所有训练内容,并经评核通过,方能采计。

受训学员于训练期间若转换至其他训练院所,其已完成之训练课程,以月份为采计单位。

 

三、 训练院所任务:

(一)主要训练医院任务:

主办或安排受训学员训练课程。

负责计划之执行与协同训练院所之沟通协调,包含受训学员训练安排与执行、学习进度、学习状况之督导、教学资源规划、网络教学资源提供、计划训练成效评估及质量提升等。

受训学员由主要训练医院负责督导及监测学员学习进度、学习状况、追踪完训情形并打印训练合格证明书。

须有专任行政人员负责计划执行相关事宜,并定期由主要训练医院与协同训练院所共同召开教学讨论会议,持续检讨改善执行成效。

依本部公告填报期间,每月至管理系统填报师资及受训学员名单(若为代训学员,应上传签妥之代训契约书,参考格式请径至管理系统下载),并定期登录学员完训课程信息。未依规定按月填报数据,致影响补助经费计算结果者,其损失由受补助医院自行负责。

送代训院所若经主要训练医院认定为训练场域后,代训医师于送代训院所看诊时数可采计训练时数,以每周 3 诊为上限(以

表定门诊时间采认,每诊次时间上限 4  小时),且完成之学习护照内容须由主要训练医院临床医学指导教师核阅(每月至少1 次)。训练场域认定标准至少须符合下列规范之一:

该院所为主要训练医院之协同训练院所。

该院所医师具有临床医学指导教师资格。

该院所可提供中医一般科所需训练之症状或疾病案例。

(二)协同训练院所任务:

协助主要训练医院办理训练课程。

与主要训练医院沟通协调,参与训练计划之拟定并配合执行。

回馈主要训练医院受训学员训练状况。

参加主要训练医院召开之教学相关讨论会议,持续检讨改善执行成效。

 

四、 评量考核:

(一)受训学员于训练期间,应依学习护照(请径自管理系统下载)完成各训练课程所需训练、检定及报告等相关资料。

(二)受训学员于各训练课程结束后,应予以评核认定,并于管理系统注记完训,且学习护照等相关证明档应留存于主要训练医院至少 6 年,供本部查核。

(三)受训学员因故中断训练后复训,其延训时间加上 2 年训练期间,

总计为 6 年,惟产假及育婴假不列入该期间计算。

(四)受训学员完成本计划训练后,即可由主要训练医院于管理系统打印训练合格证明书。

(五)代训医师完训采认方式,可依「门诊训练时数」或「每项训练课程内容规范」二种方案采认:

依受训医师门诊训练时数采认:

以 5 个工作天 40 小时为主要训练时间,其他时间不论住院、会诊、急诊或小区轮值训练,主要训练医院应弹性调整。

训练需安排临床指导教师指导/辅导(依照学习护照所订之学习内容,进行医疗操作之事后检讨教学),并留有纪录供实地查核。

依受训医师完成每项训练课程内容规范采认:代训医师于 2 年内完成必修及选修课程,并须完成学习护照每项课程要求,且经评核通过,方能采计完训。

 

肆、计划执行相关人员

一、计划主持人:凡参与本计划之主要训练医院,应指定机构内专任中医部门主管一名,担任训练计划主持人,负责协调及安排本计划相关师资,并统筹训练计划之规划、执行及成果评估。

二、教学负责人:凡参与本计划之协同训练院所,应指定负责院所内执行计划之医师一名,担任教学负责人,负责院所内训练计划之规划、执行及成果评估。

 

三、联络人:凡参与本计划之主要训练医院,应指定负责院所内行政事务之联络人一名,执行计划相关庶务及机构内外部联系工作。

四、教学师资:

(一)教学师资资格:担任训练计划之教师应具备下列资格:

临床医学指导教师须执业中医师满 5 年,并须参加临床医学指导教师培训营,且领有效期内临床医学指导教师资格证书。

中药学指导教师为从事中药学临床相关业务满 2 年之中医师或药师,并须参加中药学指导教师培训营,且领有效期内中药学指导教师资格证书。

(二)教师需规划及评核该受训学员之训练项目、活动与成果。

(三)指导教师与受训学员师生比不得低于 1:3;协同训练诊所之指导教师与受训学员师生比不得低于 1:2。

 

伍、计划申请、审查及核定程序

一、计划申请:

(一)依本部公告申请期间内,由主要训练医院至管理系统进行在线计划申请作业,并于期限前提出申请,逾时不予受理。

(二)若有与协同训练院所办理合作训练课程者,应上传医院与协同训练院所签妥之协同训练契约书及协同训练计划书(参考格式请径至管理系统下载)。

(三)若补助对象系属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第 2 条及第 3 条所称公

职人员或其关系人者,请填具「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第 14 条

第 2 项公职人员及关系人身分关系揭露表」(模板及填写范例请径

至管理系统下载),并于计划申请期间内,将填写完竣且用印之揭露表正本寄送本部(免备文,收件者请填写卫生福利部中医药司

第一科),如未揭露者依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第 18 条第 3 项处罚。

二、 计划审查:

(一)由本部委托单位就计划内容进行行政审查,并另请专家学者进行

 

专业审查,必要时得进行实地查证。

(二)计划审查通过经本部核定,始具备执行本计划资格。 三、 计划核定:由本部公告计划审查结果,并通知审查意见。

 

陆、计划执行配合事项

一、 计划经本部核定后,训练院所应依计划内容确实执行教学训练相关活动。

二、 主要训练医院于执行计划期间因故需变更院所名称、医疗机构代码、计划主持人、协同训练院所、计划内容,由主要训练医院以正式公文向本部委托机构申请计划变更(参考格式请径至管理系统下载)。

三、 受训学员于训练期间,应配合本部委托单位之规划,参与举办之受训医师病例报告研习营,计划主持人应参与本部委托单位举办之专家共识会议,以了解计划相关规范。

 

 

柒、计划评值

一、评值方式:

(一)训练计划执行期间,由本部延请相关专家、学者成立审查小组, 并得依需要,办理实地访查或追踪辅导。

(二)主要训练医院须提报期中报告(当年度未接受实地访查者)及期末成果报告书(参考格式请径至管理系统下载)。

(三)期中报告、期末报告审查结果或实地访查结果,将列入下次审查计划参考。

 

二、评值结果:

(一)主要训练医院如有实地访查、期中报告、成果报告审查不合格、不符合计划规定或重大缺失等情事,本部得令其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由本部函知主要训练医院之当年年底,为其合格效期截止日。

 

(二)倘协同训练院所经实地访查不合格,致使该训练计划无法完整安排 2 年期之训练课程时,该主要训练医院应立即将该不合格之协同训练院所排除,并申请计划变更由其他协同训练院所继续执行相关训练课程。

(三)前开中止主要训练医院训练资格之情事,将暂停经费补助且不得再收训新受训学员,已收训人员仅得按原计划训练至当年年底, 未完训项目应由该院所安排学员转至其他合格训练院所继续训 练;若无法顺利衔接,可请所属本部「辅导中医临床技能评估模式及临床教学实务训练计划」执行单位协助辅导或请本部「中医负责医师训练媒合暨主训诊所遴选计划」委办单位媒合安排转至其他合格训练院所继续训练。失去训练资格期间为一年,届满后可重新提出计划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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