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公告】身心障礙證明效期屆滿須重新鑑定者,得延長證明效期

來源:社會及家庭署

 

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防疫,減少身心障礙者出入醫療機構等高風險場域,衛生福利部於109年4月1日函請各地方政府個別書面通知109年8月31日(含)以前身心障礙證明效期屆滿須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者,其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之完成期限尚未到期者,統一延長證明效期到109年10月31日,並可以原證明繼續享有相關權益(包含已領有之補助)詳細資訊請洽各地方政府社會局(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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