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照顾特别扣除额取得病症暨失能诊断证明时间,配合108年综合所得税申报期限,弹性放宽至109年6月30日前取得!

来源:长期照顾司

 

配合财政部109年4月13日公告,因应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COVID-19),依税捐稽征法第10条规定,108年度综合所得税及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及缴纳期间,展延为同年5月1日至6月30日,考量长期照顾特别扣除额为首年实施,为保障民众权益,故同步放宽取得病症暨失能诊断证明之时程,身心失能者在108年度所得税申报期限( 109年6月30日)前取得病症暨失能诊断证明书,可列报108年度长照扣除额。

提醒民众申报108年度长照扣除额,于今(109)年5月报税时应备妥之证明文件如下:

1.聘雇外籍家庭看护工者:108年度有效之聘雇许可函影本。

2.长照给付及支付服务使用者:108年度使用指定服务之缴费收据影本1张。

3.入住住宿式服务机构者:108年度入住适格机构累计达90日之缴费收据影本。

4.在家自行照顾者:

(1)符合可聘雇外籍家庭看护工之特定身障项目重度(或极重度)等级项目,或鉴定向度之一者,检附108年度有效之身心障碍证明(或手册)影本。

(2)经指定医疗机构进行专业评估,并符合可聘雇外籍家庭看护工资格者,检附于109年6月30日前取得病症暨失能诊断证明书影本。由于开立病症暨失能诊断证明书需有一定的观察期间,故提醒有需求之民众,请尽早至公告之医疗院所进行评估,避免届期不及评估而影响报税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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