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立法院三读通过老人福利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提升机构照顾品质、落实老人权益保障

来源:社会及家庭署

 

    立法院第10届第1会期第12次会议今(12)日三读通过老人福利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本次总计修正14条、新增2条。卫生福利部对立法委员与各界长期关注与支持老人福利业务,以及委员在审查过程时提供诸多宝贵意见,表示感谢。
    本次修法重点如下:

  1. 为鼓励免办财团法人登记之私立小型老人福利机构,配合国家长期照顾政策,发展多元、多层级服务型态,参与居家式及社区式照顾服务资源布建,本次修法爰增订第三十六条第三项,明定其办理符合中央主管机关指定或公告之项目及基准者,得接受补助,俾扩大社区照顾量能,落实在地老化政策。
  2. 老人因被疏忽、虐待或遗弃发生危难时,县市政府提供适当保护及安置,并代垫因此所产生之相关费用,基于社会福利资源之使用者付费原则,应由依民法互负扶养义务之配偶及直系血亲卑亲属返还代垫款项,爰追偿对象由直系血亲卑亲属扩大纳入老人本人及其配偶;惟考量部分返还义务人可能因生活陷困,或有其他特殊事由未能负担,亦同步明定地方主管机关应建立审查机制,就其返还代垫费用予以减轻或免除,以兼顾衡平及照顾弱势。
  3. 虽然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原即对老人福利机构服务品质负有监督之责,惟为周延维护老人权益,本次修法也增列地方主管机关对于入住老人福利机构,且无扶养义务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服务对象,得结合民间团体,借助外部力量,监督该机构之服务品质。
  4. 另针对老人福利机构倘因虐待、妨害住民身心健康、提供不安全之设施设备或供给不卫生之餐饮或有其他重大情事,致服务对象死亡,已严重影响住民生命安全与受照顾权益,本次修法除加重罚锾额度外,亦明定主管机关于必要时,并得令其停办1个月以上1年以下,以加强预防及遏止不当照顾情事之发生。

    卫生福利部表示,我国已迈入高龄社会,本部将积极透过政府部门及民间单位的共同合作,正视老年人在地需求,鼓励民间配合国家长照政策,提供多元、全方位的照顾服务,落实全人关怀,并加强弱势照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落实推动本次修法相关规定,维护每位老人权益,携手建构友善老人之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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