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民政部办公厅 中央网信办秘书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关于印发《新冠肺炎疫情小区防控工作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指引》的通知

来源: 基层卫生健康司

 

民办发〔202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卫生健康委,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卫生健康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卫生健康委: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发挥信息化助力小区防控工作的积极作用,坚决守住小区防控这道疫情防控的有效防线,我们编制了《小区防控工作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指引》(第一版,以下简称《指引》),同时根据《指引》有关要求,指导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推荐部分小区防控信息化产品(服务),各地可结合本地小区防控工作实际自愿选择使用(具体清单另行发布)。
  各地应用《指引》的有关情况和案例,请及时报民政部、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卫生健康委。

  附件:新冠肺炎疫情小区防控工作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指引(第一版)

民政部办公厅 中央网信办秘书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0年3月2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附件

新冠肺炎疫情小区防控工作
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指引
(第一版)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小区防控工作与现代信息技术深度融合,强化外防输入、内防扩散的技术支撑,提高小区防控的信息化、智能化水平,发挥小区防控在疫情防控中的阻击作用,现就小区防控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提供如下指引:
  一、建设和应用目标
  按照疫情防控总体部署和小区防控工作要求,坚持适用性、便捷性、安全性和前瞻性相统一,发挥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优势,依托各类现有信息平台特别是小区信息平台,开发适用于小区防控工作全流程和各环节的功能应用,有效支撑小区疫情监测、信息报送、宣传教育、环境整治、困难帮扶等防控任务,统筹发挥城乡小区组织、小区工作者的动员优势和信息化、智能化手段的技术优势,有效支撑省、市、县、乡四级数据联通,构筑起人防、物防、技防、智防相结合的小区防线,形成立体式小区防控数据链路和死循环,提升城乡小区疫情防控工作成效。
  二、建设和应用内容
  (一)疫情监测和重点人群管理。
  1.信息摸排。充分利用现有信息技术手段,采用云服务+大数据+网格化方式,构建小区防控数据平台,生成小区防控小程序和二维码,小区二维码应包含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支持小区居民通过在线注册或扫描小区二维码方式,完成基础信息和健康信息登记,并生成小区居民二维码(或应用依托国家统一身份认证系统、统一电子证照系统生成的防疫健康信息码,下同),实现一次登记、多端共享。支持小区工作人员通过扫描小区居民二维码方式核验或补录小区居民基础信息和健康信息。小区居民基础信息和健康信息填报模板应符合标准化要求,对孕产妇等重点人群信息进行标注,并可根据各地情况进行统一参数化设置;有条件的小区,应与基础电信企业提供的“到访地查询服务”有效衔接,并实现小区内房屋和住户的精准关联。
  2.病例监测。支持根据相关要求实施居家医学观察的小区居民在线填报每日健康信息、症状监测信息,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或家庭医生开展在线互动,获得健康指导或就医指南。对接新冠肺炎患者救治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随访监测出院患者健康状况。有条件的小区,可通过查询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信息,协助确定其是否落实居家医学隔离要求。为结束居家医学观察的小区居民在线生成证明。
  3.体温检测。有条件的小区,可设置红外体温检测设备,自动对小区出入人员进行体温检测,并对超过设定值人员进行提示。
  (二)出入管理。
  1.小区居民出入管理。支持本小区居民通过扫描二维码进入小区(楼栋),同时实现小区居民出入记录登记;对于实施出入次数管理的小区,可对超过设定值的人员进行提示。有条件的小区,在小区居民授权同意的情况下,可通过小区物联设备智慧互联提供人脸识别通行服务。
  2.小区外来人员出入管理。加快推动相关部门数据共享,引导互联网企业共享疫情相关资料。对于实现小区居民基础信息和健康信息在街道(乡镇)及以上层面共享互认的,支持外来人员通过扫描二维码并经小区工作人员确认后进入小区(楼栋)。对于尚未实现信息共享的,支持本小区居民在线提交外来人员信息,经小区工作人员确认后生成外来人员二维码,外来人员通过扫描二维码进入小区,并自动登记外来人员出入信息。
  3.车辆出入管理。支持通过车辆牌照自动识别本小区居民登记车辆,并经本小区居民在线提交和小区工作人员确认,实现外来车辆进出小区。有条件的小区,可增加停车指引和车库监控。
  (三)信息报送。
  1.小区防控工作人员管理。建设小区防控人员工作平台,生成小区防控小程序管理端。支持依托互动功能提供技术支持、依托视频会议功能实现实时工作指导。
  2.小区防控信息管理。根据联防联控工作需要,通过对接相关政府部门疫情防控信息平台、政务信息平台,建立分层分级访客登记分析、任务分发、信息报送组织体系。支持根据小区居民自主填报、小区工作人员主动采集的信息自动汇总数据、生成并报送小区疫情信息报表。
  3.小区防控信息应用。运用大数据对小区防控情况进行分析。有条件的地方,可依托GIS技术实现小区疫情信息可视化,展示小区网格化防控工作动态图、重点区域防控预警图、确诊和疑似病例行为轨迹地图等。有条件的地方,可推动小区防控、企业防控信息共享互认。
  (四)宣传教育。
  建设小区居民互动平台。通过对接政府相关部门疫情发布平台,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应对疫情的重要工作部署和政策,发布和更新当地疫情防控的政策措施,实现疫情信息动态更新。支持小区工作者发布小区疫情防控信息和防控工作通知,介绍疫情防控知识、医疗卫生科普知识、居家隔离保护措施、个人预防基本知识,及时发布小区周边疫情动态,实现实时通知状态回馈。支持小区居民在线参与小区防控工作重大事项协商。
  (五)环境整治。
  支持小区居民在线提供问题线索,对接政府相关部门政务信息平台,加强对小区公共道路、公共空间、公共设施和公用器材日常消毒情况和集贸(农贸)市场、便民摊点群等环境整治情况的监督。
  (六)困难帮扶。
  建设小区综合服务平台。开展“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为患有慢性疾病或其他有需要的小区居民提供在线健康教育,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运用新一代人工智能技术提供健康监测和咨询服务。为接受居家医学观察或其他有需要的小区居民提供在线心理健康服务。为小区老年人,包括春节期间回家的养老院入住老人提供健康监测和紧急呼叫服务;为小区儿童提供远程监护和在线教育服务。
  (七)小区服务。
  1.小区公共服务。有条件的小区,可加强与小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衔接,为小区党员提供在线政策宣传和学习服务。丰富小区居民网络文化生活。为小区居民提供在线缴纳公共事业费用等“无接触”服务。
  2.小区志愿服务。有条件的小区,可加强与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衔接,实行小区志愿者在线招募和管理,完善志愿者基本信息和服务信息数据;实行小区志愿服务项目在线发布,促进小区志愿服务供给和需求精准对接。
  3.小区生活服务。有条件的小区,在线对接大型连锁企业和小区周边小型企业资源,为小区居民提供日常生活用品在线购买和配送服务,满足居民日常生活需求。设有快递、外卖配送区域的小区,可提供智能快递柜、外卖送达在线提示、自主取货等服务方式,减少人员流动、聚集。
  三、相关支撑环境
  (一)部署条件。小区防控信息化产品(服务)原则上应在区(县、市、旗)及以上层面集中部署应用,确有需要的也可在街道(乡镇)和城乡小区层面部署,优先使用已有的政务或公共服务平台,同时做好与卫生健康、公安、民政等部门相关疫情防控信息平台、公民身份信息认证平台、小区治理信息管理系统等功能衔接。鼓励疫情防控结束后,通过二次开发、系统接入等方式,支持拓展城乡小区治理和服务功能。
  (二)系统安全。小区防控信息化产品(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具有数据加密、脱敏和防爬取能力,保障数据安全。小区防控信息化产品(服务)提供者应参照等级保护三级以上要求进行安全防护,应当为其产品(服务)持续提供安全维护,在规定或与产品(服务)用户约定的期限内,不得终止提供安全维护。
  (三)隐私保护。小区防控信息化产品(服务)因疫情防控工作要求,需要收集小区居民信息的,应向小区居民明确提示并取得同意,明确用于此次疫情防控,对于用于其他目的的,必须重新征得小区居民本人同意;同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落实中央网信办《关于做好个人信息保护 利用大数据支撑联防联控工作的通知》要求。 
  (四)公益原则。小区防控信息化产品(服务)的开发、应用、维护应坚持公益属性,鼓励疫情防控期间不向使用者收取费用。列入小区防控信息化产品(服务)推荐列表的,产品(服务)提供者还需签署《承诺书》。小区防控信息化产品(服务)中涉及非公益性服务的,应向使用者明确提示。
  四、有关依据
  1.国务院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小区防控工作的通知》(肺炎机制发〔2020〕5号)。
  2.国务院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做好儿童和孕产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肺炎机制发〔2020〕17号)。
  3.中央网信办《关于做好个人信息保护 利用大数据支撑联防联控工作的通知》(中网办发电〔2020〕5号)。
  4.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动员城乡小区组织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民发〔2020〕9号)。
  5.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 进一步做好城乡小区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13号)。
  6.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17〕285号)。
  7.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息化支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规划函〔2020〕100号)。
  8.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出院患者跟踪随访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142号)。

会址:台北市大同区承德路一段32号12楼之10
联络地址:40360 台中市西区台湾大道二段375号7楼之5
电话:04-23261433 ; 0908182789
E-mail:healthachi168@gmail.com
Copyright ©2019-2020中华两岸健康产业交流协会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