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医药司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109年2月5日
发文字号:卫部中字第1091860113号
主旨:预告修正「药师从事中药制剂之制造、供应及调剂须修习中药课程标准」第二条、第六条草案。
公告事项:
一、主管机关:卫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据:药师法第十五条第二项。
三、「药师从事中药制剂之制造、供应及调剂须修习中药课程标准」第二条、第六条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载于本部全球信息网站「法令规章」之「卫生福利法规检索系统」及全国法规数据库网站网页「法规草案」项下网页。
四、对于本公告内容有任何意见或修正建议者,请于本公告刊登公报之日起60日内陈述意见或洽询:
(一)承办单位:卫生福利部中医药司
(二)地址:11558台北市南港区忠孝东路六段488号
(三)电话:(02)85907262
(四)传真:(02)85907076
(五)电子邮件:该邮件地址已受到反垃圾邮件插件保护。要显示它需要在浏览器中启用 JavaScri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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