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預告修正包裝食用鹽品之氟標示規定第二點草案

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為配合預防學童齲齒之公共衛生政策,「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修正草案已就氟化鉀及氟化鈉之規範用途調整,衛生福利部於本(12)日預告修正「包裝食用鹽品之氟標示規定」第二點草案,其修正添加氟化鉀或氟化鈉之包裝食用鹽品,應註明「限使用於家庭用及校園供餐用鹽。」醒語字樣,以配合「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之修正同步施行。

如食用鹽品未依規定標示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標示不實者,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違規產品通知限期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屆期未遵行規定者,沒入銷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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