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預告「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第十五條及第三條附表(一)修正草案

來源:醫事司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醫療法第十二條第三項。

三、「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第十五條及第三條附表(一)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本草案另刊載於本部網站「法令規章」之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網頁及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法規草案項下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醫事司
(二)地址: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
(三)電話:(02)85906666分機7383
(四)傳真:(02)85907087
(五)電子郵件: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附件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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