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嬰委員會委員名單

職稱

姓名

學歷

經歷

主任

委員

張瑜珊

中國醫藥大學

  1. 醫療品質策進會/母嬰親善評鑑委員
  2. 台灣護理學會婦幼護理委員
  3. 國立中台科技大學護理系 兼任講師
  4.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附設產後護理之家負責人
  5.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 婦產科督導
  6. 中國醫藥大學兒童醫院 病房護理長
  7.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 病嬰室護理長

顧問

傅雲慶

1.國立陽明大學臨床醫學研究所 博士
2.國立陽明大學醫學系 學士

  1. 中國醫藥大學兒童醫院院長(現職)
  2. 中國醫藥大學部定教授
  3. 國立陽明大學臨床醫學研究所博士
  4. 芝加哥大學及哈佛大學進修
  5. 台灣兒科醫學會秘書長
  6. 台灣兒童心臟學會理事
  7. 台灣介入性心臟血管醫學會理事
  8. 台灣結構性心臟病主任委員

顧問

陳淑齡

國立台灣大學 護理學系 博士

  1. 弘光科技大學 護理系 教授/主任兼所長
  2. 台灣護理情境教育學會 第一屆理事長
  3. 國際護理榮譽學會中華民國分會之理事
  4. 台灣護理學會 編輯委員
  5. 台灣腫瘤護理雜誌編輯委員
  6. TNAC台灣護理教育評鑒委員會評鑒委員

委員

吳漢屏

1. 陽明大學臨床研究所 博士
2. 中國醫藥大學醫學系

  1. 中國醫藥大學兒童醫院醫學研究部主任
  2. 台灣兒童急診醫學會理事長
  3. 林口長庚醫院 兒童一般醫學科/兒科急診 主治醫師
  4. 兒科專科醫師
  5. 急診醫學專科醫師
  6. 兒童急診醫學次專科醫師

委員

廖芳姿

弘光科技大學護理研究所
主修婦女健康

  1. 前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 婦產科病房護理師
  2. 台中榮總婦產科病房 臨床護理實習指導教師
  3.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婦產科病房 臨床護理實習指導教師
  4. 華人認証泌乳顧問

委員

林東潔

中華醫事科技大學

  1. 中國醫藥大學 護理師
  2. 廣東台悅月子中心 護理長

委員

曾英珍

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護理助產系

  1. 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 護理長、助產師
  2. 中山醫學大學 實習指導老師
  3. IBCLC國際認證泌乳顧問

委員

李玉羽

弘光科技大學護理研究所

  1. 天主教若瑟醫院產房、嬰兒房護理師
  2. 天主教若瑟醫院產房護理師、敏惠醫護管理專科學校兼任講師(產科護理學)

委員

東素梅

中台科技大學 夜二專

  1. 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婦產科病房 技術員
  2. 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 病房書記
  3. 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 健保申報組

委員

劉怡伶

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助產及婦女健康照護系護理助產碩士

  1. 禮悅產後護理之家負責人
  2.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台中東區分院產後護理之家 護理長
  3.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 專責感控師
  4.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台中東區分院 門診小組長
  5.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 婦產部準專科護理師
  6.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 產房護理師

委員

陳家瑩

中國醫藥大學護理系

  1. 國際嬰兒按摩/幼兒動能知覺瑜珈/幼兒親水游泳/孕產按摩講師
  2. 禮悅產後護理之家 產兒科衛教師
  3.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 嬰兒室小組長
  4.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 產房護理師

中華兩岸健康產業交流協會母嬰委員會簡則

第  一 條

中華兩岸健康產業交流協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會員相關事宜,特設立「中華兩岸健康產業交流協會母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其組織簡則依據本會章程第二十三條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委員會任務與職掌為:

一、協助宣導孕婦產前檢查及母嬰衛教相關資訊。
二、倡導正確及完整的母乳哺育相關資訊。
三、協助母嬰親善工作人員技術水準之改善與提升。
四、推動兩岸母嬰親善工作人員之在職教育規範與訓練。
五、促進兩岸產後照護交流與品質提升。

第  三 條

本委員會委員由理事會就全體理監事暨會員代表或社會賢達人士中遴聘之。

第  四 條

本委員會得視會務需要設置委員五至十五人為原則,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本委員會為無給職,其任期與當屆理監事任期同並配合當屆理監事任期改選,連聘得連任之。委員出缺時,由主任委員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由理事長聘補之。

第  五 條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各委員互推之,負責召集及主持會議,並代表本委員會對外連絡協調事宜。

第  六 條

本委員會每三至六個月召開定期委員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委員會議。

第  七 條

本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並獲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提報理事會通過或追認後實施。

第  八 條

本委員會推行工作所需之經費概由本會年度預算相關科目勻支,不另列預算,如所需經費過多時,得由召集人提請理事會研議籌措之。

第  九 條

本委員會工作執行情形,得由召集人於本理事會開會時提出報告,年終並提出年度總檢討。

第  十 條

本簡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會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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