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職業健康司
國衛辦職健函﹝2020﹞20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健康委: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在統籌推進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工作部署會議上的重要講話精神,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疫情防控和復工複產工作的部署要求,指導各地根據當前疫情防控形勢,進一步推動企業有效落實復工複產疫情防控措施,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強化責任意識,抓緊抓實分區分級精准防控工作
目前,全國疫情防控形勢呈現積極向好的態勢,企業復工複產正在有序推進,由於少數企業在復工複產過程中沒有嚴格落實“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等防控措施,導致發生多起聚集性疫情。各級衛生健康部門要充分認識復工複產後人員流動、人群聚集等可能帶來的疫情傳播風險,進一步增強責任意識,全力以赴抓好企業疫情防控工作的落實,防範復工複產引發聚集性疫情。要落實分區分級科學精准開展疫情防控的工作要求,根據區域風險級別,找准工作重點,加強對企業復工複產疫情防控工作的指導。
二、落實企業復工複產疫情防控主體責任
各級衛生健康部門要採取有效措施,積極推動企業落實復工複產期間疫情防控主體責任。要按照屬地原則,建立和落實復工複產企業疫情防控工作聯繫制度,及時將企業復工複產疫情防控相關檔和工作要求傳達到企業。要督促指導企業嚴格對照《國務院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關於印發企事業單位復工複產疫情防控措施指南的通知》(國發明電〔2020〕4號)和《工業企業和建築施工企業新冠肺炎防控技術方案》等檔要求,逐項排查防控措施具體落實情況,發現問題立即整改,確保做到“六個到位”,即組織機構到位、工作方案到位、物資用品到位、應急預案到位、管理責任到位、宣傳教育到位。員工一旦出現可疑症狀,要第一時間報告並立即採取相應處置措施。
三、有序開展疫情防控期間職業健康檢查服務
在疫情防控期間,為保障企業儘快復工複產和勞動者返崗上崗,各地區要統籌安排好疫情防控和職業健康檢查工作。在疫情高風險和中風險地區,企業可延期開展職業健康檢查,具體延長期限由各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根據疫情防控實際,按照分區分級原則確定。企業在安排未進行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上崗時,應當書面告知新錄用人員、轉崗人員其擬從事崗位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和職業禁忌證,在勞動者確認無相關疾病後, 符合職業健康要求的,可以安排其先上崗;同時,企業應當確保工作場所符合職業衛生標準要求,並指導員工做好個體防護。
在疫情低風險地區或疫情高、中風險地區轉為低風險地區後,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統籌協調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合理有序安排企業員工的職業健康檢查,積極推行預約服務和上門服務,優化服務流程,減少進行職業健康檢查的員工排隊聚集。醫療衛生機構對企業開展職業健康檢查服務,要實行“一企一案一策”,加強內部消毒和環境衛生,嚴防機構內感染事件發生。
四、開展中小微企業疫情防控幫扶工作
各級衛生健康部門要對疫情防控力量薄弱的中小微企業開展指導幫扶工作,組織基層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有條件的職業病防治院所等技術支撐機構,合理調配專業技術人員,成立專項工作組,通過設立疫情防控諮詢電話、建立微信群等方式,對屬地中小微企業疫情防控工作開展“點對點”幫扶指導,強化重點部位、重點環節疫情防控措施的落實。技術支撐機構要根據國家發佈的企業疫情防控相關規範、指引和指南,制定具體的指導幫扶手冊,強化技術人員業務培訓,增強指導幫扶的科學性和有效性。要組織鄉鎮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為外出務工和返崗農民工提供疫情防控諮詢服務。鼓勵學會協會和其他社團組織積極參與對中小微企業疫情防控幫扶工作,切實提高企業疫情防控能力。
五、加強督促檢查,嚴防聚集性疫情發生
各級衛生健康部門要及時掌握企業復工複產、疫情防控、應急處置等情況,深刻吸取復工複產過程中已發生的聚集性疫情事件教訓,加強對企業疫情防控和職業健康工作的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要督促企業及時糾正和整改;對防控工作不力、措施落實不到位,導致聚集性疫情發生的,要依法嚴厲追責。
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
2020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