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醫藥司
壹、計畫目的
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強化中醫醫療機構負責醫師督導功能, 培育具有全人醫療能力之中醫師,促進中醫醫療機構健全發展,故推動中醫醫療機構負責醫師訓練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
貳、計畫申請資格
訓練院所分為主要訓練醫院及協同訓練院所兩類,本計畫由擔任主要訓練醫院者向本部委託機構提出申請,其資格如下:
一、主要訓練醫院資格:
(一) 教學醫院評鑑合格或中醫醫院評鑑合格,且在合格效期內之醫院; (二) 須具備臨床醫學指導教師資格之專任中醫師 2 人以上及具備中藥學
指導教師資格之專任中藥局藥師 1 人以上;
(三) 臨床醫學指導教師為中醫師者,須符合「中醫醫療機構負責醫師訓練師資培訓認證要點」資格,並取得合格文件;臨床醫學指導教師為西醫師者,須取得專科醫師資格;
(四) 中藥學指導教師須符合「中醫醫療機構負責醫師訓練師資培訓認證要點」資格,並取得合格文件;
(五) 指導教師與受訓學員師生比不得低於 1:3(即 1 位教師同一時間所指導之受訓學員不超過 3 名);
(六) 每位臨床醫學指導教師指導之課程以其臨床醫學指導教師資格證書載明之指導科別為限。若有師資不足之主要訓練醫院,臨床醫學指導教師可列第二教學專長進行指導。
二、協同訓練院所資格: 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 西醫臨床醫學協同訓練醫院:本部公告之教學醫院評鑑合格醫院及其教學規劃之社區醫療場域。(二) 中醫學領域協同訓練院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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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部分中醫內科學、中醫婦科學、中醫兒科學、針灸學、中醫傷科學、中藥學及中醫分科之協同訓練院所,為本部公告之「醫師及醫事人員類教學醫院評鑑」合格(中醫師職類)醫院、「醫師及醫事人員類教學醫院評鑑」合格醫院、「中醫醫院評鑑」合格醫院或中醫醫療機構負責醫師訓練指定院所及其教學規劃之社區醫療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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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具專任中醫師 1 名以上並具備臨床醫學指導教師資格,且領有效期內臨床醫學指導教師資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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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導教師與受訓學員師生比不得低於 1:3;協同訓練診所之指導教師與受訓學員師生比不得低於 1:2。
參、計畫內容
一、 受訓學員:
領有中華民國中醫師證書並完成執業登記之主要訓練醫院自訓或代訓新進中醫師。
二、 訓練課程:
(一)訓練課程內容:本計畫訓練課程依「中醫醫療機構負責醫師訓練課程基準」(可至本部「中醫醫療機構負責醫師訓練管理系統」下載,網址:http://cpgy.mohw.gov.tw,以下簡稱管理系統)辦理。
(二)訓練課程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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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訓練課程可分開或連續進行,次序由主要訓練醫院依訓練目的安排,其必修課程得於兩年內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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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訓學員於訓練期間,每課程訓練時間至少連續 1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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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訓練課程須完成所有訓練內容,並經評核通過,方能採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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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訓學員於訓練期間若轉換至其他訓練院所,其已完成之訓練課程,以月份為採計單位。
三、 訓練院所任務:
(一)主要訓練醫院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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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或安排受訓學員訓練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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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計畫之執行與協同訓練院所之溝通協調,包含受訓學員訓練安排與執行、學習進度、學習狀況之督導、教學資源規劃、網路教學資源提供、計畫訓練成效評估及品質提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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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訓學員由主要訓練醫院負責督導及監測學員學習進度、學習狀況、追蹤完訓情形並列印訓練合格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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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有專任行政人員負責計畫執行相關事宜,並定期由主要訓練醫院與協同訓練院所共同召開教學討論會議,持續檢討改善執行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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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部公告填報期間,每月至管理系統填報師資及受訓學員名單(若為代訓學員,應上傳簽妥之代訓契約書,參考格式請逕至管理系統下載),並定期登錄學員完訓課程資訊。未依規定按月填報資料,致影響補助經費計算結果者,其損失由受補助醫院自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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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代訓院所若經主要訓練醫院認定為訓練場域後,代訓醫師於送代訓院所看診時數可採計訓練時數,以每週 3 診為上限(以
表定門診時間採認,每診次時間上限 4 小時),且完成之學習護照內容須由主要訓練醫院臨床醫學指導教師核閱(每月至少1 次)。訓練場域認定標準至少須符合下列規範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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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院所為主要訓練醫院之協同訓練院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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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院所醫師具有臨床醫學指導教師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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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院所可提供中醫一般科所需訓練之症狀或疾病案例。
(二)協同訓練院所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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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主要訓練醫院辦理訓練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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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主要訓練醫院溝通協調,參與訓練計畫之擬定並配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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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饋主要訓練醫院受訓學員訓練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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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主要訓練醫院召開之教學相關討論會議,持續檢討改善執行成效。
四、 評量考核:
(一)受訓學員於訓練期間,應依學習護照(請逕自管理系統下載)完成各訓練課程所需訓練、檢定及報告等相關資料。
(二)受訓學員於各訓練課程結束後,應予以評核認定,並於管理系統註記完訓,且學習護照等相關證明文件應留存於主要訓練醫院至少 6 年,供本部查核。
(三)受訓學員因故中斷訓練後復訓,其延訓時間加上 2 年訓練期間,
總計為 6 年,惟產假及育嬰假不列入該期間計算。
(四)受訓學員完成本計畫訓練後,即可由主要訓練醫院於管理系統列印訓練合格證明書。
(五)代訓醫師完訓採認方式,可依「門診訓練時數」或「每項訓練課程內容規範」二種方案採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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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受訓醫師門診訓練時數採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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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5 個工作天 40 小時為主要訓練時間,其他時間不論住院、會診、急診或社區輪值訓練,主要訓練醫院應彈性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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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練需安排臨床指導教師指導/輔導(依照學習護照所訂之學習內容,進行醫療操作之事後檢討教學),並留有紀錄供實地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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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受訓醫師完成每項訓練課程內容規範採認:代訓醫師於 2 年內完成必修及選修課程,並須完成學習護照每項課程要求,且經評核通過,方能採計完訓。
肆、計畫執行相關人員
一、計畫主持人:凡參與本計畫之主要訓練醫院,應指定機構內專任中醫部門主管一名,擔任訓練計畫主持人,負責協調及安排本計畫相關師資,並統籌訓練計畫之規劃、執行及成果評估。
二、教學負責人:凡參與本計畫之協同訓練院所,應指定負責院所內執行計畫之醫師一名,擔任教學負責人,負責院所內訓練計畫之規劃、執行及成果評估。
三、聯絡人:凡參與本計畫之主要訓練醫院,應指定負責院所內行政事務之聯絡人一名,執行計畫相關庶務及機構內外部聯繫工作。
四、教學師資:
(一)教學師資資格:擔任訓練計畫之教師應具備下列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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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醫學指導教師須執業中醫師滿 5 年,並須參加臨床醫學指導教師培訓營,且領有效期內臨床醫學指導教師資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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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藥學指導教師為從事中藥學臨床相關業務滿 2 年之中醫師或藥師,並須參加中藥學指導教師培訓營,且領有效期內中藥學指導教師資格證書。
(二)教師需規劃及評核該受訓學員之訓練項目、活動與成果。
(三)指導教師與受訓學員師生比不得低於 1:3;協同訓練診所之指導教師與受訓學員師生比不得低於 1:2。
伍、計畫申請、審查及核定程序
一、計畫申請:
(一)依本部公告申請期間內,由主要訓練醫院至管理系統進行線上計畫申請作業,並於期限前提出申請,逾時不予受理。
(二)若有與協同訓練院所辦理合作訓練課程者,應上傳醫院與協同訓練院所簽妥之協同訓練契約書及協同訓練計畫書(參考格式請逕至管理系統下載)。
(三)若補助對象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2 條及第 3 條所稱公
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
第 2 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範本及填寫範例請逕
至管理系統下載),並於計畫申請期間內,將填寫完竣且用印之揭露表正本寄送本部(免備文,收件者請填寫衛生福利部中醫藥司
第一科),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8 條第 3 項處罰。
二、 計畫審查:
(一)由本部委託單位就計畫內容進行行政審查,並另請專家學者進行
專業審查,必要時得進行實地查證。
(二)計畫審查通過經本部核定,始具備執行本計畫資格。 三、 計畫核定:由本部公告計畫審查結果,並通知審查意見。
陸、計畫執行配合事項
一、 計畫經本部核定後,訓練院所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教學訓練相關活動。
二、 主要訓練醫院於執行計畫期間因故需變更院所名稱、醫療機構代碼、計畫主持人、協同訓練院所、計畫內容,由主要訓練醫院以正式公文向本部委託機構申請計畫變更(參考格式請逕至管理系統下載)。
三、 受訓學員於訓練期間,應配合本部委託單位之規劃,參與舉辦之受訓醫師病例報告研習營,計畫主持人應參與本部委託單位舉辦之專家共識會議,以瞭解計畫相關規範。
柒、計畫評值
一、評值方式:
(一)訓練計畫執行期間,由本部延請相關專家、學者成立審查小組, 並得依需要,辦理實地訪查或追蹤輔導。
(二)主要訓練醫院須提報期中報告(當年度未接受實地訪查者)及期末成果報告書(參考格式請逕至管理系統下載)。
(三)期中報告、期末報告審查結果或實地訪查結果,將列入下次審查計畫參考。
二、評值結果:
(一)主要訓練醫院如有實地訪查、期中報告、成果報告審查不合格、不符合計畫規定或重大缺失等情事,本部得令其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由本部函知主要訓練醫院之當年年底,為其合格效期截止日。
(二)倘協同訓練院所經實地訪查不合格,致使該訓練計畫無法完整安排 2 年期之訓練課程時,該主要訓練醫院應立即將該不合格之協同訓練院所排除,並申請計畫變更由其他協同訓練院所繼續執行相關訓練課程。
(三)前開中止主要訓練醫院訓練資格之情事,將暫停經費補助且不得再收訓新受訓學員,已收訓人員僅得按原計畫訓練至當年年底, 未完訓項目應由該院所安排學員轉至其他合格訓練院所繼續訓 練;若無法順利銜接,可請所屬本部「輔導中醫臨床技能評估模式及臨床教學實務訓練計畫」執行單位協助輔導或請本部「中醫負責醫師訓練媒合暨主訓診所遴選計畫」委辦單位媒合安排轉至其他合格訓練院所繼續訓練。失去訓練資格期間為一年,屆滿後可重新提出計畫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