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公告修正「藥師從事中藥製劑之製造、供應及調劑須修習中藥課程標準」,名稱並修正為「藥師從事中藥製劑製造供應及調劑應修習中藥課程標準」。

來源:中醫藥司

 

發文字號:衛部中字第1091860623號
                   臺教高(五)字第1090072630A號

附件:藥師從事中藥製劑製造供應及調劑應修習中藥課程標準

 修正「藥師從事中藥製劑之製造、供應及調劑須修習中藥課程標準」,名稱並修正為「藥師從事中藥製劑製造供應及調劑應修習中藥課程標準」。

附修正「藥師從事中藥製劑製造供應及調劑應修習中藥課程標準」

部長    陳  時  中
部長    潘  文  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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