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一、中國大陸「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註冊管理規定」新制及提供我方包裹式推薦註冊程序
(一)中國大陸110 年 4 月 12 日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註冊管理規定」(下稱境外註冊規定),要求全世界所有輸銷中國大陸之食品生產、加工、貯存企業,自111 年 1 月 1 日起,皆須向中國大陸海關總署申請註冊。
(二)肉與肉製品等 18 類產品(附件1)須由出口方主管機關向中國大陸海關總署推薦註冊。
(三)提供我方包裹式推薦註冊程序
1.已獲註冊的4類產品(肉與肉製品、水產品、乳品、燕窩及燕窩製品)生產企業:註冊繼續有效,111年1月1日起仍可持續輸銷中國大陸。
2.首次輸出4類產品(肉與肉製品、水產品、乳品、燕窩及燕窩製品)生產企業:須110年12月31日前按現行方式,向中國大陸海關總署提交名單。
3.對腸衣等14類產品生產企業
(1)須於110年10月31日前,將106年1月1日至今,曾向中國大陸輸出過「已有貿易的輸大陸食品目錄」(附件2)內產品的企業,填入「輸大陸食品生產企業推薦註冊名單」,及「推薦企業在大陸註冊的符合性聲明」提交中國大陸海關總署審核後予以註冊。
(2)未按時提交企業名單,則自110年11月1日起,食品生產企業應按照境外註冊規定第8條相關要求申請註冊。
二、為捍衛業者輸銷權利,針對中國大陸輸銷食品新制規定,各部會採複式通知、單一網站填報方式,並舉辦說明會。
(一)設置專區及諮詢窗口:10月14日食藥署官網設置「輸中食品生產企業推薦註冊專區」,提供業者統一填報,包含(1) 線上註冊申請(2)註冊申請流程(3)註冊填報範例(4)推薦註冊常見QA(5)諮詢窗口。
(二)業者宣導:各部會通知所有公協會及食品業者,自106年1月1日至今,曾輸銷產品目錄所列產品至中國大陸者,務必於10月22日前至食藥署「輸中食品生產企業推薦註冊專區」完成填報。協助業者依限提交文件予食藥署,由食藥署提交予中國大陸海關總署進出口食品安全局。
(三)舉辦說明會:衛福部協同農委會、經濟部偕同相關公協會辦理7場說明會(附件3),第一場次訂於110年10月18日上午舉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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